发改委:部分价格欺诈行为将受最高50万元严处

来源:  2011-04-29 08:4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省会城市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价格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经查发现,部分商贸流通企业存在优惠折扣价高于原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不如实标示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改正,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现将检查发现的部分价格欺诈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优惠折扣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

  一些不法商家采取先虚构并不存在的超高原价,再优惠打折、返券促销的欺诈手段,使得优惠折扣价、返券促销价大幅高于真正的原价。如上海市置地广场商厦有限公司在优惠促销卡迪娜品牌女鞋活动中,标示7.5折销售、优惠折扣售价每双576元,经查打折前实际原价为468元,优惠折扣价比原价还高出108元。沈阳市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中华路店在优惠促销鲨鱼品牌休闲裤活动中,标示7折销售、优惠折扣售价每条833元,经查打折前实际原价为590元,优惠折扣价比原价还高出243元。南京市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购物满一定数额送电子券的促销活动中,其罗宾汉服饰专柜销售某款服装标价359元,经查返券促销前实际原价为215元,返券促销价比原价还高出144元;爱迪丹顿服饰专柜销售某款服装标价1480元,经查返券促销前实际原价为790元,返券促销价比原价还高出690元;路易至尊服饰专柜销售某款服装标价1680元,经查返券促销前实际原价为887元,返券促销价比原价还高出793元。这些行为非常恶劣,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商业准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降价促销时虚构原价

  北京市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降价促销裳缇女衬衫活动中,标示原价每件1199元、8.5折销售,经查降价前原价应为1019元。北京市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百丽品牌女鞋,标示原价每双768元、现价每双537元,经查原价应为每双614元;Clarks品牌男鞋标示原价每双1660元、现价每双996元,经查原价应为每双1245元。天津市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促销傲巴斯品牌女鞋,标示原价每双698元,现价419元,经查原价应为每双384元。哈尔滨市远大购物中心销售鸿智牌电饭煲时,标示原价每个198元、现价每个148元,经查原价应为每个154元;紫罗兰家纺销售泰迪熊时,标示原价每只190元,现价38元,经查该商品从未以190元的原价销售过。太原市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顺美西服专柜开展“西服买送活动”,宣称原价每套4600-4800元的西服打8.5折后送衬衣领带,经查相关商品从未以4600元-4800元的原价销售过。

  三、预存金额促销时不如实标示附加条件

  武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宝丰路店开展促销活动,宣称预存50元抵200元,预存300元抵800元,未标明预存金额使用附加条件。经查实,除惊爆价特价商品外,预存50元抵200元需购买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烟灶满2000元(单件)方可使用,预存300元抵800元需购买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烟灶满8000元(2件)方可使用。在不知使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参加了预存金额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特别是优惠折扣价高于原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今年春节前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超市价格行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了部分大型零售连锁超市存在的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依法对涉案超市课以重罚,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此次查处并公开曝光上述价格违法案件,目的依然是为了惩戒违法经营者,再次提醒和告诫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恪守商业准则,诚实守信经营,不要以身试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鼓励经营者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通过各种真实的价格优惠举措,回馈社会,让利于消费者,也支持有条件的经营者推行明码实价,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全国所有商贸流通企业,要认真吸取上述违法经营者的教训,立即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把节日市场价格检查作为当前稳定物价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集中整治商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与群众消费密切相关的价格秩序,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严厉打击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钟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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