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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1年07月12日10:31分类:社会热点

  新华08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齐健 黎昌政 张涛 孟昭丽 卫韦华) 今年4月,贵州省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50元的标准发放了第一季度的临时价格补贴。同时,从4月开始各地按不低于12%的增幅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7月,贵阳市又启动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加发每月24元至30元不等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截至6月中旬,像贵州省这样实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在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余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于年底前建立类似机制。

  在湖北,已有425万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低收入人员从“联动机制”中受益。

  据湖北省物价局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联动机制启动的条件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参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按年设定、公布。今年湖北各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为:当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时,各地按前6个月的CPI指数实际涨幅同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湖北省根据今年上半年物价涨幅较大的情况,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对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

  湖北的“联动机制”还规定,当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大幅超过启动条件时,各地应以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为原则,增加价格临时补贴。今年6月份,湖北CPI同比上涨6.8%,湖北省正在就增加价格临时补贴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记者在河北省采访,据这个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全省正建立完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定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6个月时,将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失业保险金调整程序。

  在福建省厦门市,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应对市场物价波动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产生的影响,厦门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实施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

  记者了解到,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4%(含4%)以上时,厦门便启动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为: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4%到7%(不含7%)时,每人每月发放15元;涨幅达7%到10%(不含10%)时,每人每月发放25元;涨幅达10%及以上时,每人每月发放35元。动态生活价格临时补贴由厦门各区民政局按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在次月发放完毕。

  在甘肃省,正式的“联动机制”尚未出台,但省政府在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中就明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在落实现行低收入群体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规定时期内超过规定上涨幅度时,启动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并从当年11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5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每人每月20元,5个月一次性补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元,5个月一次性补贴50元。

  目前,甘肃省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抓紧落实,近期将启动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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