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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1日起正式实施 惠及中等收入群体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1年09月01日16:41分类:社会热点

新华08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侯雪静 何雨欣)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个税法的实施起到了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而受益群体除了较低收入群体外,还包括中等收入群体。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便于征管,但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长期来看,制约我国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的关键是征管环境。专家建议,以年收入12万人为突破口,率先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改革。

--新税法实施意在普遍降税 受益人群覆盖中等收入群体

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此前的介绍,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也就是说有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相关专家表示,对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普遍的降税,税率结构等的调整意味着部分的降税,新个税法实施能起到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而受益群体除了较低收入群体外,还包括中等收入群体。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举例说:“在排除‘三险一金’后,比如刘女士每月的工资是33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工薪部分每月将不用缴纳个税,每月少缴个税105元,全年少缴1260元。”

“再比如,在排除‘三险一金’后,王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原来每月需缴个税475元,新个税法实施后,每月需缴个税145元,每月少缴330元,全年少缴3960元。”高萍说。

根据相关专家的测算,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税的实际负担率在1%以下,6000元为2.42%,7000元为3.5%,7500元为3.93%。

“目前,我国月工资收入在7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占整个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新个税法实施后,意味着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比以前降低。”高萍说。

--新老税法如何衔接?

针对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新税法与原税法如何衔接,近日记者采访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

工资、薪金所得方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方面,税务总局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方面,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以年收入12万以上人群为突破口 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税改革

目前,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我国个税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自1996年写入“九五”计划至今已经15个年头。作为国家层面确立的一个税种改革目标,追求了十几年之久而未有结果,并且一再受阻。迄今为止,中国现实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机制,仍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专家认为,征管环境是制约改革的关键。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迈出第一步,是因为其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增加更多纳税成本。例如,税务局要掌握每个家庭的大量的信息,同时鉴别信息真伪,就需要很高的征管成本。没有任何一个税制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只能在体现公平效率和征管成本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财政部财科所多位专家给出的方案是,在保持现行分类税制稳定的基础上,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纳入综合计征范围。这部分纳税人在全国约几百万人,数量较小,征管成本较低。

张斌指出,迈出第一歩的关键,是以现行税务机关和现行的征管条件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来实施基本方案。但是还需要建立全国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数据库。面对这几百万人,以现在的税务网络为基础建立数据库,投入相对较少,是基本可以实现的。

[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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