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税条例下月实施 油企税负上升

来源:新华08网  2011-10-11 07:40
核心提示: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国务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10%。 新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发布,标志着经过一年多的局部试点之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度大幅推进,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该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至10%。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新条例下月起施行 地方财政收入将增加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下称《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条例》同时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分析人士表示,修改版暂行条例的发布,标志着经过一年多的局部试点之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度大幅推进,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天就相关问题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国务院同时宣布,上述《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改革进程提速信号释放

“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已酝酿多年,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为今后进一步推进资源税征收方式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专家表示,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也不能体现资源税本身的价值。相比较而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将更能发挥出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并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力。

油气资源税改革将实施 煤炭资源税改革被拖缓

从11月1日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税率为5%-10%。这比之前试点时期5%的税率进一步提高。根据最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除了原油和天然气之外,包括煤炭在内的其他品种的资源税税收缴纳标准并没有变化。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原油和天然气是率先试点的领域。在2010年6月以来,在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税率为5%。在2010年12月1日,在税率和品种不变的基础上,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展至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山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广西和湖北等西部省份。

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同时提高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按5%征收的油气资源税或被转嫁给消费者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国内石油企业会通过涨价的方式转嫁增加的资源税成本,但短期来看不会是成品油和民用天然气。他进一步解释说,这两者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尤其是成品油有自己的定价机制,所以短期内不会轻易大幅调整。而“没有政府管控的石化行业,如化工等,企业是一定会借机涨价转嫁成本的”。另外,从长期来看,石油企业一旦抓住机会,就会全面提高油气价格,将成本转移出去。一位在油品行业从业多年的分析师也认为,资源税使国内石油企业成本上升之后,必然会有一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责任编辑:钟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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