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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条例”诞生 法制创新可融通港澳

http://news.xinhua08.com/来源:上海证券报2011年11月28日07:35

核心提示:《横琴条例》确立了珠海主导横琴开发,同时创新横琴新区管理体制,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决委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发展咨询委员会(咨委会),分别负责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三会”管理体制,这在国内尚属首创。

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基本法”浮出水面。上周五,珠海市人大正式对外发布《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横琴条例》)。自此横琴新区被赋予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横琴新区的土地收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将全额留存横琴新区,用于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信用保障。

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横琴条例》共6章65条,涵盖了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方面,是一部对横琴新区发展定位、管理体制、产业发展、法制保障等各方面予以全面规范的综合性条例。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牛敬表示,该条例出台将为横琴的开发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横琴条例》确立了珠海主导横琴开发,同时创新横琴新区管理体制,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决委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发展咨询委员会(咨委会),分别负责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三会”管理体制,这在国内尚属首创。

“与深圳前海相比,前海定位发展现代服务业,管委会负责招商引资,属地由辖区政府负责,而横琴是综合性开发试验区,横琴新区的管理相当于一级政府权限。”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说。

“条例”赋予了横琴新区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即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下,横琴新区可以自主决定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横琴新区征收的各项税费收入中留存市财政部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全额返还横琴新区;此外,《横琴条例》还规定管委会负责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横琴新区的土地收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全额留存横琴新区,用于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信用保障。

为鼓励和保护在横琴新区进行创新活动,《横琴条例》还专门设置“创新免责条款”,规定在横琴新区所进行的创新活动,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横琴条例》把法制创新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要把横琴打造成一个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区。鉴于它的开发建设可能涉及一些港澳法律问题,《横琴条例》规定管委会可以设立港澳法律问题专家小组,研究涉及港澳的法律问题。如需吸收借鉴港澳的法律制度和内容,需要进行立法转换,即只有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将港澳法律的相关内容规定为本地法规内容中来实施。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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