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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标准提高一倍

http://news.xinhua08.com/来源:上海证券报2011年12月10日10:13

核心提示:财政部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此前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条件。业界人士表示此次把符合条件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将能有效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受益范围。(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阮奇)

【责任编辑: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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