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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模10年增10倍 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

http://news.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7月02日16:42

新华08网北京7月2日电(记者徐蕊 韩洁)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一万亿元以上。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顺应了当初改革的要求,扮演了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间关系改革的重要角色。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法律建设滞后于采购实践需要,亟须修订政府采购法。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10年激增10倍

财政部数据显示,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激增十倍。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11332.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的2.4%,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1%,节约资金1500多亿元。10年来,全国采购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从此,政府采购制度走入法制化时期。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介绍,10年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有力支持了国内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从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情况看,2011年,全国节能产品采购数额为910.6亿元,占同类产品的82.21%;全国环保产品采购数额为739.8亿元,占同类产品的59.59%。

从中标企业规模划分及合同授予情况看,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数额为9016.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9.6%;全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国内企业产品的采购数额为11040.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97.4%。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2002年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意义,就像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重要。

——政府采购仍处于起步阶段 合法程序下隐藏多重问题

专家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推动了财政支出改革,改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松散的局面,但在政府采购实施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例如,政府采购只讲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形式规范等,难以实现最初目标。

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直接反映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对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一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本国当年GDP的10%到15%,而我国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另外,目前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存在预算编制计划性不强,漏编、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使得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往往容易带来有临时性的、随意性的采购。

他还认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滞后于采购实践的需要。政府采购法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难以满足实际采购操作中的需要。尤其在政府采购法本身还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的情况下,各部门只能在工作中根据各自的理解去执行,有时难免偏颇。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坦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仍然在发展、在成长。他认为,现在有一种倾向,采购人为了形成竞争,对供应商的资质越提越高,这些都是门槛条件。供应商为了入门,在资质、业绩等方面造假的现象普遍,很多代理机构对此的处理也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这不能单说是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的问题。

此外,目前我国主要是在中央和省级层面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来推进“采管分离”,在市县一级采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而且,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协调机制仍有欠缺。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制主要限于购买环节,监管重点主要在政府采购中心。在其他环节没有建立起配套制度。比如预算、采购人(预算单位)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环节还相当薄弱。

——修订政府采购法呼声渐涨

在政府采购法已颁布10周年之时,多位业内专家提出,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还刚刚起步,要适时对政府采购法进行全面修订。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完整,最后可能成为规范少量货物与服务采购的“小法”,这需要特别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在现实中,有些采购主体并不重视这部法律,有些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因此,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从实践出发,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为10年以来政府采购遭遇的困难和挑战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

于安认为,现行政府采购法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基础上诞生的,这种发展观在处理公共问题和政府作用问题上,更倾向于引用市场的办法。而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政府的职能开始了巨大的变化,政府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他建议,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来确定它的主导思想或者基本取向。

马海涛建议,首先,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高《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其次,应选择适当的时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再次,要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力促阳光采购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11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由于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授予、考核、处罚都由财政部负责,使得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面对不断曝光的政府采购违规案例,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批成为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对此,王保安表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作为架构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桥梁,要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

王保安说,目前,我国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经济运行波动较大,发展方式总体粗放,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解决这些问题都要求政府采购政策的跟进、配合、助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

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王保安指出,要坚持不懈地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采购文件编制过程的公开,以及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审核、有关采购政策执行结果的公开化;加快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责任编辑:邹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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