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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介绍(4)

http://news.xinhua08.com/来源:中国政府网2012年07月19日13:31

[凤凰卫视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第一次听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概念出现在国家的规划中,请问您在这个《规划》中,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所涵盖的范围,以及要达到什么标准,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而且其中的经费保障大概是怎样落实的?比如说有没有具体的指标占GDP的多少个百分点?第二个问题,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请问子女随父母异地高考会不会涵盖在《规划》的努力方向中?作为发改委,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考虑的?谢谢。

[胡祖才]基本公共服务,我们要把握“基本”两个字。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底线”,由政府负最终责任。  

《规划》将范围确定在八个方面,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卫生,实际上这八个方面也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终老各个阶段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

《规划》非常显著的亮点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这个标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的保障可能,同时也是考虑保障群众最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来统筹考虑而设定的。在设定当中,我们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来的,我们遵循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最后,基本公共服务内涵还有两点,一是《规划》当中明确的是国家基本标准,各个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展范围或提高标准。二是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是动态调整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它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标准也可以进一步提高。

关于你提的第二个问题关于流动人口教育方面制度衔接的问题。这次《规划》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里面重点是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次对一些现在公共服务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问题,在《规划》当中也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要求。 

首先明确了对流动人口的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接收地)为主予以提供,总的责任已经明确了,必须要保证他能够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至于高考,已经超过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但教育部已经非常明确方向了,相关政策也正在研究。现在一些地方也在进行探索,总的来说将来基本公共服务要跟户口、户籍地逐步分离,实际上基本公共服务要成为群众的基本权益。

我想会在积极探讨当中逐步解决这个问题,相关的一些制度也要进一步进行创新和设计。谢谢。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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