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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一周年 减税效果明显仍待质变

新华08网2012年08月31日16:50分类:动向

新华08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侯雪静、何雨欣)中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至9月1日满一年,这一年中,中国个税收入连续10个月下降,新个税法减税效果明显。

分析认为,虽然新个税法达到了改革的目的,但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突出问题和矛盾,面对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我国个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目前个税牵涉的几乎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需在这一框架内求得解决。

2011年9月1日,中国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从中国个税收入来看,从2011年10月开始明显下降,2011年第四季度个税同比下降5.5%,2012年一季度下降6.2%。从2012年上半年看,每月个税收入同比减少都约在五六十亿元。

新个税法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根据相关专家的测算,月收入(不含“三险一金”等)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工资为6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少缴个税330元,全年少缴3960元。

不可否认,新个税法实施一年来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必须正视的是,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个税仍亟待一场包括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在内的“质变”。

不过,近些年,个税改革步伐仍未跟上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居民收入差距日渐拉大的现实。目前的个税制度无论是在“盯紧”高收入者上,还是在“宽厚”地对待困难群体上都亟待进一步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税的缴纳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也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征。但在实际操作中,“家庭计征”却要权衡多方因素,是一个操作起来及其复杂的税制。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家庭计征”必须首先建立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家庭计征”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

业内人士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是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目前个税牵涉的几乎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需在这一框架内求得解决。

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综合计征”,包括越南、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综合计征”是一个更能体现个人的纳税能力的税制,中国目前实行的各类收入分类计征的个税税制在世界范围已经寥寥无几,必须加快推进。

专家介绍,“综合计征”具备两个特征:一个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汇总计税,一个是按年为单位计税。从国际经验上来看,一些实行了“综合计税”的国家,逐渐引入家庭扣除才实行了“家庭计税”。

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对我国现行个税制度的一次“质变”,也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一块“硬骨头”。加快推进这项改革,不仅可以让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更加凸显,还可以通过税制的完善、征管的提高,为打破我国目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力不从心的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创造条件,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创造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已经具备能力启动这项改革,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落户”中国,充分发挥出个税“削峰平谷”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指出,当前中国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覆盖家庭成员组成、收入情况、住房情况,涉及公安、社保、税务多部门,这是推进税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完)

【责任编辑: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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