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新华08网北京12月14日电 财政部网站14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对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遵循保障与激励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办法》,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二)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政策性金融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三)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企业年金方案。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完)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