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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3)

工信部网站2012年12月19日20:07分类:产业经济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如何判断企业产能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说明:

1.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

(九)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磨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准入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准入审核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准入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十)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进行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准入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准入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对于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生产厂区或车间的情况,只要两个厂区或车间的生产地址相同,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厂区。否则,如果两个厂区或车间位于不同地址,就将被认定为不同厂区,每个厂区的生产规模都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

(十一)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欧美日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而很少采用。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准入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也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企业同一厂区既生产普通铅蓄电池又生产新型铅蓄电池的,那么其总生产能力仍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只有该企业同一厂区全部生产新型铅蓄电池的,才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富液管式铅蓄电池不属于新型电池,只有管式阀控密封铅蓄电池属于新型电池类别。

(十二)为什么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该类电池的缺点一是需经常加水调酸,维护工作繁重;二是会造成酸雾溢出,腐蚀周围设备,污染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别将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列入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本《准入条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相一致。

(十三)为什么限制商品极板、电池组装及外化成生产项目?

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生产成品电池不同,我国一些铅蓄电池企业单独生产商品极板,并将其出售给组装企业组装为成品电池。这种产业结构造成了行业环境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等问题。商品极板一般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其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工艺的十倍以上,处理难度高,易引发污染事件。近年来发生的多次血铅超标事件,很多是由于外化成废水没有妥善处理和达标排放造成的。

同时,从事电池组装的企业只要外购极板、壳体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装配、焊接和充电即可,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极低,生产规模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造成小型铅蓄电池组装企业泛滥。这类小企业往往证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缺乏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大肆排放铅烟、铅尘和废水,含铅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了污染扩散和监管困难。

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目前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要求企业同时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并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因此《准入条件》不允许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项目,并要求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生产工艺。在《准入条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会要求企业不能增加单纯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但可以通过添置设备等手段,由单纯生产商品极板或单纯从事电池组装改造为从铸板、铅粉到电池装配联合生产,减少外销或外购商品极板的数量。

对于同一企业在两个不同厂区、或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分别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的情况,虽然并没有将极板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但仍然存在极板的转运,而且也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因此也将被视为商品极板,要符合商品极板生产的相应规模要求。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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