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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解读: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拥有者?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2月01日18:26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基础要求就是要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然而,谁属于“人人”,谁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至今在中央层面和各地都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由此造成集体资产的管理不善,甚至引发权益纠纷。

新华08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王文迪)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基础要求就是要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然而,谁属于“人人”,谁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至今在中央层面和各地都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由此造成集体资产的管理不善,甚至引发权益纠纷。

--确认成员资格成为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我们村里的股权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大部分村民比较满意。但国家对此还没有规范,各个村之间差异很大。”杭州西湖区益乐股份经济合作社招商办主任王红平说。

尽管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并没有详述如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然而作为一个来自中央层面的信号,一号文件的出台,无疑将使王红平这样的基层干部,对今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工作心生期待。

与王红平相比,村干部对这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具体办法的期待更为迫切。在杭州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人口股的界定过程让村里干部很是头痛。村主任周中跃介绍,三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改制过程中,人口股的界定就比较麻烦,在认定过程中面临了不少问题。“看到村里经济的发展快,许多人离开老家在城市工作退休后又迁回农村,有些地征用过、拿过安置费农转非,有的在集体企业工作而迁离过,有的嫁过来之前在原户籍已经农转非,有的读书迁走了又迁回,甚至有的人有事业编制又把孩子户口弄到村里。”周中跃坦言。

据记者了解,三角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人口股界定过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属于集体共同占有,然而谁是“集体”之一?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了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虽然部分改革探索地区出台了一些文件和规定,但资格认定的标准、依据均不统一。对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股权的设置以及股权权益本身都存在种种问题。

上海市松江区农委副主任姚水平说,在松江区的改制过程中,由于行政调整、区域调整等问题,人员情况复杂,农龄股的设定实施存在困难。类似松江区这种涉及行政调整等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界定同样存在标准缺乏的难题。

在一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的现实条件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问题、“村改居”、“城中村”中的利益调整问题日益突出;由于集体增量资产扩大,集体经济收益大幅提高,分红数额不断增加,争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在村民与村民间引出矛盾。

同时,早期股份合作制采取股权总数随着户籍性质、人口年龄和农龄,以及承包土地数量等因素变动而经常增减变化的操作方法,实施起来日趋困难。如何公平合理地界定股东资格,进一步调整集体经济内部利益分配关系,解决合理、公平分配的新问题,化解转居村民与未转居社员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制度设计和实践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

--一号文件出台或加速地方改革实践步伐

事实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走在前面的一些省份,已经在当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办法。

作为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的四川省都江堰市,在2008年2月27日制定颁布《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联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的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合作联社的成员,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农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即具农业合作联社成员资格。该办法并规定,按照本办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会议决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经公示后生效。

浙江出台的《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张榜公布。改革时要充分考虑到户籍已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及复员回村军官,在读大中专学生等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据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介绍,截至2010年底,浙江省共有1842个村社(约占总村社数的6.1%)完成改革,界定社员股东344万人。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被明确写入,可以预见,各地出台适应本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的进程将加快。当然,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各地的产权改革实践,仍取决于对办法的落实情况。各地是否严格遵守界定标准、是否绝对保障村民利益,尚需时日以验证,让我们拭目以待。(完)

[责任编辑: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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