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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买卖合同须夫妻双方共同签订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5月10日15:59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通知》规范了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和处置行为。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新华08网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孔祥鑫、朱东阳)记者10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确保限价房和经适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主,抑制投机行为。

《通知》规范了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和处置行为。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通知》要求,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产权性质依法转为商品房前,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旨在确保限价房和经适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主,回归房子的保障属性,抑制投机行为。同时也为法院等对家庭保障房产纠纷案的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据介绍,《通知》中规范管理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特殊说明外,是指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完)

[责任编辑: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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