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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家电大王”郑珠菊二审获刑19年

新华社2013年06月17日18:03分类:时事新闻

新华社温州6月17日电(记者张和平)记者17日从温州市中院获悉,涉案8.2亿元、“引爆”温州民间债务危机的首案人“家电大王”郑珠菊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获刑19年。

龙湾法院审理查明:郑珠菊现年50岁,系温州市龙湾区“百乐家电”的女老板。其父郑祥刚(70岁)为同伙人。

2009年始,郑珠菊在其经营百乐家电店期间,收受被害人王某、项某等107人的承兑汇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承兑汇票的全额现款,郑祥刚帮助接收承兑汇票、拟写收条和记帐。郑珠菊将承兑汇票用于店里进货或向虞某、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贴现。至2011年8月20日止,郑珠菊、郑祥刚非法经营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7.71多亿元。至案发时,郑珠菊、郑祥刚未支付承兑汇票款计人民币8千多万元。

2010年始,郑珠菊以月利息1.5分至2.5分不等,向郑某、虞某、丁某、章某等6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7多亿元。 

2011年8月下旬,郑珠菊因“爆仓”而“跑路”。龙湾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9月9日将其抓获。9月13日,其父郑祥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2月21日,龙湾法院审批认为,郑珠菊、郑祥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珠菊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被告人郑珠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祥刚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郑珠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决郑祥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两人退赔非法经营的赃款共计人民币8千多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郑珠菊父女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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