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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税收征管 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经济参考报2013年07月17日10:55分类:宏观经济

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财税法和行政法专家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近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立法、行政部门和财税法、行政法、实务界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专家研讨会。会议重点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法相关制度的衔接、税收复议前置制度的存废、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税款滞纳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实现中国梦,怎么建立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非常重要。财税问题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涉及到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它是整个改革的重要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序中教授说,伴随社会快速发展、法制文明的进步,我们更应该注重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坚持把保护、改善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收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社会发展进步、法制文明进步惠及全体纳税人、全体人民。

要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研究员认为,过去税收立法、税费改革偏重于抓财政收入,增加税收收入,忽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的财税关系、税收关系,修改应该要体现加强对纳税人保护的力度,而且这是个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要体现时代精神,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条款中,否则确实是一种遗憾。

周序中说,我们在过去1992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1年修改中,都是优先考虑税收征税权力,而对纳税人权益考虑得不很均衡,保护力度不大。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和意识,应该充分在这次修改当中给予体现,均衡纳税人和征管机关或者说国家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要均衡。不仅要实际考虑纳税人利益,救济程序上也要保护。纳税人有尊严,国家才有尊严,这是应该深深体会和认识到的一点。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在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修正案的意见稿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够。税务行政诉讼和复议方面的规范也相对比较少。

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马怀德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原则应该是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现在税收征管权很大,自由裁量余地很大,所以在税收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税收征管权实际上不受制度约束。不受制约的现象还表现在减免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很好体现限制减免税款的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说,纳税人权利保护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权利的保护,一个是程序权利的保护。比如听证权要不要明确,还有窗口问题,涉及到行政法讲的说明理由,你拒绝我应该说明理由。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一部特殊法,也要符合法治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认为,从这次公布的修正案意见稿来看,在理念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条文都是强化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这些强化我认为很多是有必要的,但是我们没有看到相应的对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

俞光远说,税务征管里面重大的问题就是依法征税问题,现在依法征收没有真正做到。我们以往按照既往指标征收,造成很多问题和争议,很多是按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的任务,很多问题根是在这个地方。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税法如果不能按照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去征收的话,出现的问题后患无穷。建议这个问题在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中增加适当的内容,从立法角度真正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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