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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 按照“三谁”原则制定税法

证券日报2013年11月22日08:48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专家表示,随着我国对于生态文明的日益重视,环境保护税开征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已经显现。目前制定环境税法和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条件已具备了,因此应抓紧时间推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划定生态红线,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最终还是要用价格杠杆来调节,通过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改税,将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要在过去强调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基础上,加上“谁破坏生态谁付费”,“谁使用资源谁付费”两个原则。让破坏者担责,让受益者补偿,才能彻底强化生态保护。

专家表示,随着我国对于生态文明的日益重视,环境保护税开征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已经显现。目前制定环境税法和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条件已具备了,因此应抓紧时间推出。

在11月19日举行的《财经》年会上,与会专家在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一致认为,本轮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素的市场化改革。

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价格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信号灯”,是调节市场行为的有力杠杆。而目前我国资源价格的市场化的程度还远远不够,既没有反映出供求关系,也没有反映出稀缺程度,更没有体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业内人士表示,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投入机制、产权和使用权交易等机制,从根源上阻止自然资源的过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并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远远不够。

日前,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发布的《发展和改革蓝皮书》(下称《蓝皮书》)指出,资源短缺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价格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对于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过,据统计,我国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0%、4.5%、79.0%、42.0%、18.0%和7.3%;2/3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不仅如此,我国的资源利用效率低,以单位GDP产出能耗表征的能源利用效率,我国高达11.5。而意大利为1.35、法国为1.5、德国为1.5、英国为2.17、美国为2.67。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变资源税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有助于杜绝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无序开采行为。提高资源税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对煤炭、石油等非可再生性资源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对资源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水平高、环保工作全面、资源保护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免或退税等措施的推行将推动资源价格市场化的进程。(记者 夏青)

[责任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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