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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扎牢”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1月22日10:15分类:社会热点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意见还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新华社记者崔清新 杨维汉 邹伟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使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引发广泛关注。这份意见包含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等五个方面共27条,立足司法实践,对证据审查等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向各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上,点明了这份意见的核心思想。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刑事错案屡遭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不论是前几年广为人知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还是今年以来备受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萧山出租车抢劫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在考验人们对司法公正信任的同时,也见证了中国司法机关提高公信力的勇气与决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从历史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起着主要原因。”他认为,要切实改变对被告人供述的过分追求和高度依赖,坚决排除任何形式的非法证据,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意见细化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罪犯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还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也许这会使一部分真正的作案人暂时逃脱法律惩罚,但若不这样做,就必然会使一部分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两害相权取其轻。”张立勇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在冤假错案中,如果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通常面临来自受害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上级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压力。但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外界力量的干涉不应成为审判机关作出违法裁判的理由。

此外,意见也对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作出了具体规定:要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这也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体现。赵秉志说,律师就是要打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人监督或监督薄弱的“黑箱”环境,对侦查活动予以相应的监督和约束,同时也能保证无罪的证据及时为侦查部门所了解。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广泛称为“两个证据规定”。这两个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其中的主要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健全错案防止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这份意见是对“两个证据规定”的深化发展和完善。“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完)

[责任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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