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财经 > 产业经济 > 保监会尝试建“资金储备池”推进巨灾保险 

保监会尝试建“资金储备池”推进巨灾保险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1月07日16:20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资金储备池”建立之后,巨灾风险最后的承担者仍然是政府,但在巨灾保险制度的推动下,政府可以在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而不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将所有的赔付压力都集中到财政身上。

新华社记者谭谟晓、李延霞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历经多年探索,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终于破题。继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之后,上海、宁波、四川等地也提出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想法,如条件成熟,2014年巨灾保险制度有望在上述地区试点扩展。

1月6日,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而突破口初步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下一步,保监会将重点研究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开发和统筹基金设立问题,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条线,齐步走”加速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中国保监会6日称,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具体来看,在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在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区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在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立足行业自身选择重点领域研究突破。

实际上,巨灾保险制度早在10年前就被提出,但迟迟未能破局。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模式不可能实行“一刀切”。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稳步推广。

目前,国内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分别在深圳和云南展开。深圳市政府已于2013年12月30日通过《巨灾保险方案》,建立国内首个巨灾保险制度。云南针对居民和农房的地震险种,以及巨灾保险制度还在等待当地有关部门的审议。而除了深圳与云南,上海、宁波、四川等地也提出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均在研讨中。

---深圳先行先试开展积极探索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圳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

二是建立巨灾基金。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由深圳市政府每年再另外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对居民进行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转移救助。

三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居民自主购买。

深圳保监局局长助理周冬梅介绍说,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巨灾救助保险将以招投标的形式,会根据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情况而定,目前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政府拨款建立的巨灾基金也已经处于过会阶段,不日将完成。

事实上,早在2013年二季度,深圳保监局曾牵头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深圳居民的巨灾保险保障需求进行问卷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深圳居民对地震、台风和暴雨风险的保障需求较高,占比80%左右。保障责任方面,多数居民希望巨灾保险产品同时保障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此外,民众需要的保险金额大约在50至100万元左右,对巨灾保险保费的预期则在100元左右。

周冬梅表示,和国际上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不同,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未来深圳还可能尝试设立共保体、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

---保监会正尝试建立巨灾保险“资金储备池”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新的灾害多发期,地震、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近20年来,国际上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40%,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3%左右。受制于险企偿付能力不高,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力量很难单独承担巨灾对居民财产及人身造成的损失。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表示,保监会正在尝试与财政部等部委协调,建立中央层面的巨灾“资金储备池”,资金将涵盖财政投入、保费分摊以及社会捐助等多个来源,用于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

“资金储备池”建立之后,巨灾风险最后的承担者仍然是政府,但在巨灾保险制度的推动下,政府可以在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而不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将所有的赔付压力都集中到财政身上。

应对巨灾保险,不是一个公司或行业所能做到的,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建立灾害分散的长效机制。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春雷指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建立分层结构的公众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明确各层保障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实现巨灾风险由低到高的逐级分散。同时,建立和完善公众巨灾保障的再保险体系,发挥再保险在风险分散中的关键性作用,实现巨灾风险的充分分散。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应建立全国统筹、逐年滚存的巨灾基金制度以及财政紧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推动巨灾证券化等创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的使用。

[责任编辑:刁倩]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