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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告别野蛮生长 行业规范6月面世

经济参考报2014年05月30日09:30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一份旨在鼓励和规范众筹行业发展的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在征求业内意见后制定完毕,并将于6月份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从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即将迎来新成员。《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一份旨在鼓励和规范众筹行业发展的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在征求业内意见后制定完毕,并将于6月份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从记者获悉的部分内容细节来看,此次重点旨在以私募的方式对这个国内新兴行业进行监管,鼓励创新,防范风险。

据了解,上述文件由证监会创新部牵头,证监会机构部、市场部、证券业协会配合,在参照了国外众筹融资的模式以及监管思路,广泛听取了国内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员的意见后制定。之所以要出台办法,一方面是这个新生事物在中国正在迅速发展,已经不容忽视。另一方面,新“国九条”提出,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同时要求培育私募市场。因此,该文件的核心在于使众筹阳光化发展,同时达到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目的。

所谓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而在中国,在直接融资占比较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下,众筹还被寄予了互联网时代扶植创新型企业的厚望。目前,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包括众筹网、人人投等。

记者注意到,在众筹网,目前项目总数已经达到了963个,累计支持人数已经达到了8.03万人,累计筹资金额已经达到了2618万元。不过,尽管在中国发展火热,众筹行业鱼龙混杂,甚至不乏打着众筹的幌子在其中大胆集资。整个行业目前都迫切需要一部规章来加以规范。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即将出台的细则将从众筹的分类、资金使用、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资金托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其中包括:众筹平台不得进行混业经营,股权众筹必须与实物类分开;对于单个项目的筹资规模进行限定,规模在500万元左右;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规定;众筹的项目资金必须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众筹的监管思路很明确,就是要鼓励,要积极发展,要放开,同时要有一定的限制,使融资者的融资金额每年不能多于300万元或者500万元;同时要对投资者的门槛有所限制,根据其收入的净资产的情况,进行限制,不能高于净资产的10%或者5%,确保风险可控。他认为,对于众筹的监管,可以适当借鉴私募的监管思路,但是人数(200人)可以适当放宽。

“目前,(200人)还突破不了,但是我个人认为应当突破。”杨东表示,办法层级太低,要突破200人限制的话,有赖于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但他透露,包括200人的限制、小额公开发行的豁免,在新证券法中突破的可能性非常大。监管部门有这个想法,在初步的草案中有体现,系统内已经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在外部还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但是他个人认为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很大。但在办法层面,还属于比较探讨性质。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众筹在国外已经有很多,在中国属于创新。众筹应当属于私募形式,是针对特定人的,在这一块,只要不出大事,以项目来带动的,不管是否使用互联网的形式,都属于民间筹资的一种形式,和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应当有区别的。

“关键的问题是不能变成乱集资,这方面必须监管;不能变成向公众吸收存款,要有这个底线;如果出现违法或者大的风险,必须得进行处罚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整体上,应当慢慢地将众筹由非正规金融变成正规监管。”曹凤岐强调。

对于200人的问题,曹凤岐表示,实际上,200人并没有更多的科学根据,但目前在法律上都是以200人为限,是不是以200人为限,有没有突破的必要,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没有客观的标准。在他看来,这个限制还是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众筹是一种草根金融,本身就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既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也不能彻底阉割。只要是不影响到公众投资者的安全,不影响到公共利益,尽量鼓励自治,尊重放行。关键是要兴利除弊,让众筹能够真正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让投资者能够获得收益。这样,能够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多层次、相互之间有竞争的、立体动态、充满活力的市场。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