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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分类操作 防侵蚀农民利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2月02日15:13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业内专家注意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更加强化了分类操作;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特别提出“防止侵蚀农民利益”。

新华社记者陈刚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业内专家注意到,文件对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更加强化了分类操作;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特别提出“防止侵蚀农民利益”。同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及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等内容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

——集体资产分类操作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专家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各类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文件即对此作出较为明晰的分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根据对象不同分类操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张云华认为,以土地为主的资源性资产应将权利明确赋予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按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分类实施改革,经营性资产改革应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资产量化,股份权能到人、权益到人,非经营性资产要为集体公共利益服务,并且要探索闲置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办法。

对于一些地方反映的土地确权难度较大、利益分配难以平衡等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扩大整省推进的同时,还明确了“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部分专家认为,这既给确权确股不确地提供了空间,但也严格限定了范围。

“村民小组、行政村,甚至镇一级,资产量化在全国20多个省市已经开展,但各地主体并不一致。”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苑鹏认为,目前,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工作还存在一个改革主体的问题,不少地方撤乡并村更增添了复杂性,总体上仍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归属权开展。

——强调赋权不侵权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关键要做到赋权而不侵权,既要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又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张云华表示,比如,有的地区在集体经济改制过程中低估集体资产,低价赎买农民集体股份,到后来农业用地转变为工商用地、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集体资产大幅增值,原先退出的农民显然就吃亏了。

他认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要避免曾经乡镇企业改制中简单化连土地带资产一起变卖私有化的路子,防止少数人获利而多数人受损。获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是目前农民最主要、最实在的权利,收益权是改革过程中应优先实施的内容,真金白银农民最喜欢。

“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财产权更应当基于成员权。”苑鹏等部分专家还认为,给农民财产权也不能完全简化为股份制改革,集体经济的赋权过程,不是简单的公司制改革。这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苑鹏认为,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明显的没有实现按股份红的实际状况,分红和股份存在“两张皮”现象,不少地方保留了相当多的集体股。既有其现实考虑,但也需要防止在这一过程中侵蚀农民利益。

张云华说,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和收益分配制度,各地的实践已经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如上海市依靠“制度+技术”的方式,健全制度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和网络,很好地实现了对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的有效监管。

——重市场建设促税费改革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这被认为是继续强调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中国,既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张云华认为,具体来讲就是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经营权、林权等资源要素的作用,这就需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市场的最大功能就是可以降低流转交易成本,提高流转交易效率,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张云华说,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方便流转交易双方发布供求信息、减少搜寻流转交易信息的时间和成本、通过市场发现合理的产权价值、保障交易双方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也成为文件中备受瞩目的表述。这被部分专家认为是基于当前一些地方实践中遇到了“现有政策难以激发改革积极性”的问题,让政策设计更有利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消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

“不改革不收税,改革之后还税多了,那何苦改革呢?”张云华介绍,根据他们对上海、北京、广东、苏州等地的调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增加的税费支出对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带来了困惑,地方反响最强烈的税费是集体“分红”给成员时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制改革,就应该纳税。现有的按照公司制规定的税费政策,已被实践证明可操作性较差。”苑鹏认为,其中有一个开启分红权的基点问题,并涉及到是否有一个暂行规定,给集体经济组织解决特殊类别的法人地位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集体“分红”更多体现的是福利性质,农民收入只占城镇居民收入的1/3,让绝大多数低收入农民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不太合理。

张云华建议,农民“分红”个人所得税起码应参照城镇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设定起征点,并且最好应以农民现金收入为准。考虑到操作的复杂性问题,可以由地方按照人均收入水平,只对高于一定水平的“分红”才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张云华等专家还建议,应免除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更名需要缴纳的契税和交易税。(完)

[责任编辑:彭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