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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经济参考报2015年04月21日04:51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和调整了数项规定。

蔬菜、瓜果等禁用剧毒、高毒农药;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分装,允许贴牌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和调整了数项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此外,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取消上次审议时草案中还有的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据了解,在一部法律草案修订审议的过程中,如此大幅度的几易其稿并非常见。有专家解读称,食品安全在我国属于敏感问题,该法的修订显得更为重要,因此需要更加谨慎。

此前的审议中,较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是否允许继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有较大危害性,我国对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目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不到3%。但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

去年12月的第二次审议中,有人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但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低残留农药有时候根本起不到杀虫的效果,所以农民还是不可避免地会用到高毒农药,但是高毒农药彻底被淘汰是未来的大趋势,这需要过程,需要时间来研发更高效的替代产品。

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为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在上一次审议时,草案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据悉,有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些部委提出异议,认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通用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且对进口乳粉而言,生产企业也很容易以合资、合作等方法来规避。因此,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在三审稿中取消了禁止委托、贴牌的措辞,但保留不得分装的规定。

所谓奶粉分装,是指大桶奶粉进口后,在国内灌装和销售。有专家认为,这种做法中间多个步骤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婴幼儿乳粉爆出的质量问题,很多都出在分装生产上,这也是此次禁令出台的主要原因。

乳业专家宋亮告诉记者,在“一带一路”和更多自贸区获批的大背景下,乳业也要越来越放开,需要遵守国际市场的惯例,因此在新一次审议中允许了委托和贴牌,强调产业的专业化分工。而分装确实会存在“二次污染”的隐患,国际上也没有这种做法,所以需要将其禁止。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

在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注册管理的同时,草案还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另外,针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记者林远)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