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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试点实施11条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10月27日20:30分类:区域经济

核心提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11条开放措施已获得国务院批复。取消对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控股和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相关限制,并允许外商在京合资开办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港澳游业务等开放措施将尽快细化实施。

新华社记者毛伟豪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记者27日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11条开放措施已获得国务院批复。取消对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控股和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相关限制,并允许外商在京合资开办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港澳游业务等开放措施将尽快细化实施。

为培育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国务院27日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此次调整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和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同时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务。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其他措施还包括:对区域内为北京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先试);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逐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调整审批权限,便利投资者申报;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简化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模式。

至此,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首批11条开放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已调整到位,其余有关需调整实施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政府加快完成调整。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梳理了涉及事项的调整实施情况、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制定了《开放措施办事指南一览表》,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此前,2015年5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北京市在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六大领域率先进一步对外开放,在三年内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使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完)

[责任编辑:陈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