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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执法仍面临困境亟待破解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1月14日15:34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环保事业取得很大突破。然而,记者近日在陕西各地走访发现,基层环保执法仍面临着两个短板、三个难题。

取证难、处罚难、落实难——基层环保执法仍面临困境亟待破解

新华社记者李华 姜辰蓉

西安(CNFIN.COM / XINHUA08.COM)--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环保事业取得很大突破。然而,记者近日在陕西各地走访发现,基层环保执法仍面临着两个短板、三个难题。专家呼吁,亟需建立起一支“懂技术、肯吃苦、能执法”的专业队伍;建议各地要细化处罚规则;同时还需建立更为透明、公开的监督体系,发挥公众与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环保执法拥有更好的舆论环境。

――两大短腿:环保专业人才缺失、执法车辆严重不足

2015年颁布的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手段,成为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利器。但是记者在陕西多个县区、地市走访了解到,目前环保专业人才缺失、执法车辆严重不足是基层环保执法的两大短腿,这也导致了环保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及时现象仍然存在。

记者从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了解到,目前陕西省有2500多名环保执法人员,但是真正学习工科的不足百人,尤其是基层执法一线,具备执法能力、环保知识的工作人员更少。“目前省环保执法局有70多人,但是学习工科不超过4个人,学习环境工程专业的仅我一人,而陕西省这样的人员结构在全国算是表较好的。”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冀武说。

基层执法环节多、执法人员能力差的矛盾在陕北这样的能源基地更为凸显。延安市环保局副局长郝明建说,按照编制,延安市环保局共有600多人,除去“老弱病残孕”不能下基层执法的,真正在一线执法的不足200人。

郝明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延安3.7万平方公里,采油井场近4万个、近10万口油井、3万多公里长的井线,每个井场的距离至少在5公里以上,少则需要半个小时的路程。这样算下来,每人一天跑7、8个井场就不错了。

记者采访中发现,“执法车辆不足”也让基层环保部门感到头疼。延安市延川县环保局局长徐翔说,县里环境监察大队只有1辆车。每年中考高考、夜间监察等日常性检查任务重,再穿插一些投诉举报、配合其他部门检查等,局里的辆车根本倒腾不开。

――环保执法面临取证难、处罚难、落实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基层环保执法还存在三个难题:因专业知识缺乏、企业软硬兼施导致的取证难,因罚款尺度拿捏不准导致的执法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等导致的落实难。

难题一:执法取证难。冀武说,“企业生产环节众多,我们的环保人员不见得清楚每一个环节的污染情况。比如说一个日产4500吨的水泥厂,两条生产线上配备70多台除尘器,我们只能看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至于企业是否调大、调下、除尘效果如何,我们无法一一检查。”

延安市环保局环境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马成勇表示,没有专业的检测手段,只能用肉眼观察。“企业真在仪器上动了手脚,我们根本看不出来”。有的企业则设置各种障碍阻碍环保执法。“小企业公然拒绝进入,大企业则是推诿与拖延。”

难处二:执法尺度难拿捏。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的监管手段。但是多位环保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环保法没有细化处罚条例,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说规定最高罚100万,但从0到100万元范围很大,到底罚多少缺乏详细细则”,冀武说。

陕北是原油泄漏重灾区。2015年陕西省环保厅约谈了长庆油田和延长石油两家企业,并开出了32万元的罚单,但实际上32万元对石油企业是九牛一毛。而陕西咸阳一家企业因拒交超标排污罚款,使得罚款最终累计为1580万,这样的“天价罚单”也让当地环保部门吃上了官司。如何处罚才能让执法对象心服口服,是目前环保执法面临的又一难题。

难处三:执法落实难。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表示,环保执法很多规定与现行法律、地方的一些规定都有冲突。徐翔举例说:“比如说,采油厂的井场要求绿化,但是安监部门却说易燃易爆区域严禁种植任何树木;《土地法》要求临时用地不允许有临时围墙,但是环保要求必须修建围墙,控制污染区域。”

――专家建议:建立专业执法队伍 细化规则避免“一刀切”

针对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难处,专家建议要从培养专业执法队伍做起。同时,各省市要细化处罚条款,不能“一刀切”地就重处罚;其次,要建立曝光制度,公开企业排污信息,让公众与媒体参与其中,以加快查处的速度和力度。

冀武等多位环保执法人员表示,与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相比,目前环保执法能力保障明显不足,呈现出“小马拉大车”的现状。他们建议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资金、能力建设投入等方面的考核,尽快建立一支一支“懂专业、肯下乡、能执法”的专业队伍,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

专家表示,新《环保法》的处罚规定是大方向、大框架。各省市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适应省情的细则,明确处罚范围;其次,区分一般性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和恶意违法排污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决不能一刀切地“就重处罚”。

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曾公开表示,要严格区别对待这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排污。对于恶意违法的,处罚越严越好,应当大幅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而现在对于一般性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行为,要留给企业时间,帮助企业转型、转变认识。

在基层采访时,很多环保官员建议,要及时公开企业排污数据,让公众、媒体参与到环保监督队伍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让违法顽疾与“人情执法”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