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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专家:P2P监管主体须是最高层级

经济参考报2016年01月19日08:23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1月1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在“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年会”上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监管主体一定得是最高层级,目前来看地方政府被过度授权了。监管政策应该由中央政府做主体设计,再给地方政府授权,不能让地方政府直接做。

1月1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在“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年会”上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监管主体一定得是最高层级,目前来看地方政府被过度授权了。监管政策应该由中央政府做主体设计,再给地方政府授权,不能让地方政府直接做。

上月底,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随后,多地叫停了新增互联网金融服务类公司的注册。

“目前这种情况是对地方政府的过度授权,”张承惠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由中央政府、一行三会做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再赋予地方政府执行的权利,不能让地方政府同时制定和执行规则。

张承惠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为,实现金融服务监管的全覆盖。只要是金融活动,就必须监管,因为其是有杠杆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并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此外,张承惠指出,网络金融监管须符合网络金融服务的特点,即较低的资本门槛和较高的责任技术门槛。鉴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早已实现了跨业经营,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张承惠强调,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建立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监管框架。“在监管框架中,应该抓住网络金融活动关键的节点,而不是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做审慎的监管。”张承惠补充说。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本质上都在做金融,但是在经营模式,风控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监管,否则一定会把互联网金融“管死”。(刘丽)

[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