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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四大原则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经济参考报2016年05月10日08:27分类:产业经济

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明确,将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专家建议,未来需要大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机制,并给予一定的试错容错空间。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专家建议,未来需要大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机制,并给予一定的试错容错空间。

《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方案》明确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和机制创新是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纵横联动主要指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军民之间融合联动,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事实上,目前我国各地都在试水适合自己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日前,西南联交所称,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研究院首次将其科技成果以十倍以上“溢价”形式进行了成功转化。中科院正加快制定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配套政策以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上述政策的出台,有望细化院属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规定,明确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政府也纷纷加快建设网上网下互动的技术供需体系、技术交易服务和保障体系,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辽宁、吉林等十多个省市明确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方案》强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以前我们总觉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科研活动的‘副产品’,希望通过专项行动的实施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变成科研人员的主动行为。”中科院某研究所的业内人士说。

《方案》建议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以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为抓手,提升学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下,如何破解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难题,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人员的考核,不可避免会出现为职称等原因写一些‘泥沙俱下’的论文来发表。不过,就自己而言,刨去含金量低的和短期内确实难以转化的,100项科技成果之中至少还有30至50项。但是真正能落地的也就十多项。”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转化医学研究与发展中心研究员尚鹏博士坦言,由于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出了问题,导致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对此,《方案》在加强政策保障部分明确,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陈劲表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强调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机构和各级政府的协同配合和无缝对接,也需要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投资者和企业家等团队协同和共同努力,还需要大力强化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机制并给予一定的试错容错空间。(钟源)

[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