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保监会获悉,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保监会要求,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监局应充分认识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要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当地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同时,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保监会提出,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试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以及关于试点的相关建议。
附
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
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主体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跨区域经营是指以上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 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同发展;
(二)稳步推进,风险可控;
(三)规范流程,强化服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跨区域经营业务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的属地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便捷。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跨区域经营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等。
中国保监会在京津冀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法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