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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份国房景气指数为101.13

国家统计局网站2017年04月17日10:31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2017年1-3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929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9.1%,增速比1-2月份提高0.2个百分点。3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101.13,比2月份提高0.37点。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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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3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929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9.1%,增速比1-2月份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12981亿元,增长11.2%,增速提高2.2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7.3%。

1-3月份,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11373亿元,同比增长7.9%,增速比1-2月份提高0.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投资3914亿元,增长14.7%,增速提高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投资4005亿元,增长7.5%,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

1-3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6369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增速比1-2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施工面积433241万平方米,增长2.2%。房屋新开工面积31560万平方米,增长11.6%,增速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22751万平方米,增长18.1%。房屋竣工面积23031万平方米,增长15.1%,增速回落0.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6500万平方米,增长13.7%。

1-3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378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7%,增速比1-2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1359亿元,增长16.7%,增速提高4个百分点。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3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290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9.5%,增速比1-2月份回落5.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16.9%,办公楼销售面积增长52.9%,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增长35.6%。商品房销售额23182亿元,增长25.1%,增速回落0.9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20.2%,办公楼销售额增长67.9%,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增长49.3%。

1-3月份,东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139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4%,增速比1-2月份回落2.5个百分点;销售额14600亿元,增长18.7%,增速提高3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7592万平方米,增长26.3%,增速回落6.7个百分点;销售额4372亿元,增长37.0%,增速回落7.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7476万平方米,增长25.1%,增速回落11.1个百分点;销售额4211亿元,增长38.9%,增速回落10.6个百分点。

3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68810万平方米,比2月末减少174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减少1643万平方米,办公楼待售面积增加3万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待售面积减少84万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3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35666亿元,同比增长11.5%,增速比1-2月份提高4.5个百分点。其中,国内贷款6892亿元,增长10.7%;利用外资74亿元,增长308.0%;自筹资金10894亿元,下降7.2%;其他资金17806亿元,增长27.1%。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10007亿元,增长27.0%;个人按揭贷款5538亿元,增长18.6%。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3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101.13,比2月份提高0.37点。 

1 20171-3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指标

绝对量

同比增长(%)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19292

9.1

 其中:住宅

12981

11.2

    办公楼

1194

-3.8

    商业营业用房

2935

8.2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636977

3.1

 其中:住宅

433241

2.2

    办公楼

30771

3.9

    商业营业用房

89494

4.5

房屋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31560

11.6

 其中:住宅

22751

18.1

    办公楼

1131

-18.9

    商业营业用房

3852

2.9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23031

15.1

 其中:住宅

16500

13.7

    办公楼

942

29.4

    商业营业用房

2882

22.6

土地购置面积(万平方米)

3782

5.7

土地成交价款(亿元)

1359

16.7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29035

19.5

 其中:住宅

25484

16.9

    办公楼

776

52.9

    商业营业用房

1845

35.6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23182

25.1

 其中:住宅

19399

20.2

    办公楼

1202

67.9

    商业营业用房

2045

49.3

商品房待售面积(万平方米)

68810

-6.4

 其中:住宅

39082

-15.0

    办公楼

3788

11.6

    商业营业用房

16014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亿元)

35666

11.5

 其中:国内贷款

6892

10.7

    利用外资

74

308.0

    自筹资金

10894

-7.2

    其他资金

17806

27.1

     其中:定金及预收款

10007

27.0

        个人按揭贷款

5538

18.6

 

2 20171-3月份东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地 

投资额
(亿元)

 

同比增长
%

 

住 宅

住 宅

全国总计

19292

12981

9.1

11.2

  东部地区

11373

7709

7.9

10.4

  中部地区

3914

2723

14.7

15.1

  西部地区

4005

2549

7.5

9.9

 

3 20171-3月份东中西部地区房地产销售情况

地 区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

绝对数
(万平方米)

同比增长
%

绝对数
(亿元)

同比增长
%

全国总计

29035

19.5

23182

25.1

  东部地区

13968

13.4

14600

18.7

  中部地区

7592

26.3

4372

37.0

  西部地区

7476

25.1

4211

38.9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按照形象进度原则统计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土地购置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土地成交价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2.统计范围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式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的影响,包含了随机因素,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每月根据新加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12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景气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景气水平,95以下为较低景气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景气水平。

5.东、中、西部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