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10月1日起施行

经济参考报2017年09月20日09:14分类:宏观经济

《经济参考报》记者19日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发展,国际投资争端与日俱增。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据了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都受理了较多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但是,我国尚无一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也没有受理投资争端的实践。在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背景下,建立投资仲裁机制是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法制发展中话语权的必然要求。

据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58条,包括六部分内容,就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规则适用、开始仲裁的启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审理方式、先期驳回、第三方资助、临时措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三方提交书面意见、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与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附件包括《投资仲裁费用表》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分别就仲裁案件收费方式及标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等问题作出规定。(孙韶华 实习生 夏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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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