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9月22日09:54分类:产业经济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高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21日正式公布,对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如何通过改革减少人为干扰、加大科技支撑,提升我国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我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仍需提升

西安市两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工作人员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的事情,是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突出案例。今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指出,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技术体系不断完善,从业人员素质稳步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总体可靠,基本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要。但我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包括:

——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西安这样依靠行政力量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

——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或为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同时,客观局限导致数据不准。由于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或因人员、仪器、设备等能力不足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不科学;相关部门方法标准不统一等导致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刘志全说,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意见作出了针对性部署,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二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坚决防范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

西安市这起案件中,环保局领导并未直接参与数据造假,而是提出“无论用什么方法,先把监测数据降下来”这种要求,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今后,这样间接的干预也将受到严惩,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

意见提出,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同时,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意见还提出:

——构建责任体系。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明确了环保、质检以及各相关部门对相关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

——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强化防范和惩治。要求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明确排污企业、监测机构的责任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今年初浙江省绍兴市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家纺织印染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污水管网,同时还对污水外排池内污水进行稀释,制造在线监控数据达标的假象。

针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意见明确,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要求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对排污情况“自测自报自公开”,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且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刘志全指出,随着我国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逐步放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的有益补充,但社会监测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为此,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同时,意见要求加大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处罚。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刘志全介绍,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求,提高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环境监测规范验证实验室等。同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加快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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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