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征信业顶层设计的研究报告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11月03日16:46分类:产业经济

作者: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

摘要:为构建有中国特色、既有分工又有竞争和合作、运行高效的征信服务机构体系,实现征信业的规范、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征信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指明的方向,在个人基础征信业实行特许经营体制;支持保险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志促进中国征信业发展的社会力量再新设一家独立的、公众但不设控股股东的和有公信力的基础征信机构,全面服务信用经济,重点服务保险信用和普惠金融事业发展;同时,启动央行征信中心的体制改革;适时、分别给这两家全国性的基础征信机构发放两张个人征信业务的特许经营牌照。

一、发展目标

1、定位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征信体系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基础设施的定位更加明确、作用进一步增强,征信业主要为各类经济信用交易中的相对关系人平衡地提供信用信息专业服务,重点服务普惠金融。

我们既要高度重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又不能夸大其作用。它既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较小的组成部分,远不能替代后者。征信服务(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分服务、反欺诈服务等)不能也不宜视作公共产品和对信息主体道德品德诚信度的评价依据,而主要是协助信用中介机构(如银行和保险等)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基础性工具。

2、服务市场目标:进一步拓展征信服务市场范围,增强征信约束机制对各类信用市场---包括金融信用(包括信贷信用和保险信用等)、商务信用、民间信用和国际信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

3、征信机构目标:培育2-3家基础征信服务机构,其业务定位是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全面采集各类可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主要提供基础征信服务(包括各类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特别是优惠服务于小微企业和金融消费者(包括农户)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同时,发展一批有特色的、可与基础征信机构建立市场合作关系的中小型普通专业征信机构。依法按市场机制运营的两类征信机构,构成有中国特色、既有分工又有竞争和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征信业供给测市场主体。

4、监管模式及目标:对个人基础征信机构发放特许经营牌照,实行较严格的监管;对其他普通专业征信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监管;建立对征信机构、数据源机构和征信服务用户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有效依法保障信息主体权益特别是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征信体制。实现征信业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困局

1、征信中心已成为我国基础征信服务市场的骨干机构,但已形成了垄断地位,业务进一步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展缓慢,远不能满足我国信用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同时,市场化过度竞争的问题已经显现。总体上,征信服务仍较薄弱。

基础征信服务机构是指以全面采集各类信用信息为支撑,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反欺诈评分也是一种信用评分)为主要产品的一类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它是金融乃至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就全国范围来看,只有央行征信中心符合这个定义。

2004年,央行牵头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专题工作小组向国务院呈报了《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总体方案专题报告》(银发[2004]204号)。此后,按照这个总体方案央行设立了征信中心,组织商业银行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开始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取得了社会公认的成绩,其中关于“采集和保存全国银行信用信息……,形成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的首要建设目标已经实现,为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中介的我国信用市场快速发展,进而支持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另一方面也应客观地看到,主要囿于体制原因,征信系统建设的步伐本应可以迈得更快一些。“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要来源,逐步扩大到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业信用信息,辅之以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再尽可能与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联接,既进一步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的需求,也服务于其他部门的征信需要”、“形成少数采集并存全国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基础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征信服务公司并存,既有分工、又有市场竞争、运行高效的社会征信机构体系”的进一步目标实现却进展缓慢,征信中心体制改革和发展遇到了明显的瓶颈。接入机构在征信系统以1-2元成本获得的个人信用报告,在灰色市场上可卖到100元以上,征信业的发展显然仍处于压抑状态。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征信服务,征信本应重点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不足。《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中国现有的征信系统覆盖率仅为38%,大量用户金融需求由此被排除在外;以央行为主导的征信系统,在数据覆盖面上尚不能完全满足保险信用及普惠金融发展的需求。

主要在市场需求和央行的组织推动下,征信系统建设在不断进步。但毋庸讳言,相对于需求的不断增长,近年来征信业的发展速度反而是趋缓的,主要原因就是独家垄断、缺乏竞争的体制机制制约了进一步发展。迄今在以征信中心为代表的基础征信业的发展中,市场机制距离发挥决定性作用仍然差距较大。这是目前征信市场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同时,处于准备期的八家申请机构和已经获得企业征信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已经提交申请的征信服务机构,已经呈现过度竞争、无序野蛮生长的局面。本质上属于市场范畴的征信机制本身,对保险信用和没有金融中介的一般商务信用和民间信用的促进作用,还远远弱于对银行信用的支撑作用。总体看,征信市场的需求和发展潜力仍然巨大,但存在重大结构缺陷,征信服务仍然薄弱,供给严重不足,征信行业做强做大还有很大发展空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

2、如何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发放个人征信行政许可牌照,才能有利于我国征信业发展,亟需深入论证后给出解决方案。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和华道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时间为半年。但是,四个半年已经过去,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第一块牌照仍未落地,且前景仍不明朗。市场在关注,央行也认识到,在这八家机构中背后控股股东市场影响较大的前三家,都已涉足授信金融业务,如给他们发牌照,将与征信业需避免利益冲突(征信机构不能经营授信业务,也即授信机构不能主导发起设立征信机构)这个行业惯例不符。这个焦点关切的等价问题是,工商银行是否可以发起设立征信机构?央行的纠结在于,长期不发牌照,显然不妥;但如不顾利益冲突发放了多个牌照,征信市场陷于无序竞争状态,很可能仍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壮大。

那么央行应如何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发个人征信牌照,选择怎样的监管模式,才能建立有效保障安全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机制?才能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培育壮大和规范发展?即便在已形成应避免利益冲突的共识(排除控股股东已涉足授信金融的申请)基础上,进行这个思考仍然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处理不当,央行则有动辄得咎的风险,但显然也不能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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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