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立法:彰显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决心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3月09日10:36分类:宏观经济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杨维汉、罗沙、安蓓)外商投资法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8日下午,人民大会堂。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摆放在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前。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对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内外资法律、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向大会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时说。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

回望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了中国通过立法保障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之后相继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共同组成了“外资三法”,奠定了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基础。

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1991年实际使用外资43.7亿美元,2000年407.2亿美元,2012年1210.7亿美元,2018年达到1349.7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

新时代新征程,对外开放要再上新台阶。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经验,包括投资服务、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区域政策等,外商投资法草案充分吸纳了这些经验成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炳昊说。

“我们通过国家立法,表明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湖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戴立忠代表表示,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明确信号。

展现积极对外开放新姿态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这将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

外商投资法草案共6章,41条。其中分别设置了“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两个专章,共计18条,占据草案较大篇幅。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专家普遍认为,草案致力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保障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

建立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四梁八柱”——

外商投资法将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

“可以看到,草案主要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既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委员说,草案同时注重与国际规则衔接,努力构建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坚持强调“内外资一致”——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草案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将有效推动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既让外商投资更加'后顾无忧’,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展现了我国积极对外开放的新姿态。”赵炳昊说。

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改革开放40年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面向未来,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以扩大开放推动改革、带动创新、促进发展。”王晨说。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推进对外开放,交出一份出色答卷。

审视当下,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与其他国家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空间十分广阔。

“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代表着中国正向更深层次制度性开放迈出关键一步。”GE全球高级副总裁段小缨说。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继续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为更高水平开放确立目标和要求。”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茂兴代表说,“让我国成为更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热土,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在我国经济跨越关口、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阶段,外商投资立法意义重大。”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占斌委员表示。(参与采写:于佳欣、有之炘、阳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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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