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重点和难点都有哪些?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5月28日11:18分类:社会热点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下称36号文)。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搞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建设,我们认为,首先应深刻理解和把握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重点和难点。

一、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一)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与领导核心作用

36号文提出,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之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础上,36号文进一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

(二)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实行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是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突出特点,其目的主要是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从而有利于出资人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经营。36号文要求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同时也强调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三)外派监事会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与非国有公司相比,国有公司除按《公司法》内设监事会外,还需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36号文要求,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同时,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二、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国有公司的股权特征和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决定了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在于董事会建设。近些年,国务院国资委也一直把董事会建设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事项全力推进。

(一)为何董事会建设是重点

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由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然而,出资人转变职能、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前提是国有公司董事会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明确董事会权责清单,规范董事会行为。因此,加强董事会建设成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二)如何加强建设董事会

36号文提出,加强董事会建设应从落实董事会职权、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加强董事会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进行:

1.明确董事会职权

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外,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而言,还有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职权的内容。因此,要厘清出资人与董事会权责清单,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董事会应与党组织充分沟通,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2.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

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的主要要求是:(1)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2)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要占多数;国有控股公司应有一定比例(我们理解是四分之一左右)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3.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

与非国有公司相同的是,国有公司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强调董事的忠诚和勤勉义务。但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有两点强制性要求:(1)要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2)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4.加强董事队伍建设

36号文提出了四项措施:(1)开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出和任期管理工作。(2)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3)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4)外部董事要与出资人机构加强沟通。

三、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难点

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实务操作中,我们深感完善和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一)党组织前置决策与董事会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关系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36号文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所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特别强调了党组织决策前置的要求。对此,我们认为存在一些难点:

1.尽管从理论和政策要求上说,党组织前置决策主要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但在每次会议讨论“三重一大”具体事项时,党组织成员不可能总是或只是发表原则性、方向性意见,必然会就决策事项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最终形成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意见。这是国企党组织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实际状况,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几乎完全重叠和竞合。

2.党组织成员董事在董事会中如何独立表决并个人负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假设某一党组织成员董事在党组织决策会上是少数意见,他如何在董事会上就同一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他如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真实意见,明显与党组织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相左,涉嫌违反党组织原则;他如按党组织决议发表董事意见,一旦事后证明该决策失误需要个人负责时,他被无辜追责又明显不合理。当然,我们以为,如果该党组织成员董事在党组织会议上明确表示了保留或反对意见,在董事会上以党组织集体决策意见发表董事意见,若事后证明决策失误需进行追责时,可参考其在党组织会议决策上的保留或反对意见予以免责,但这需要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国企领导职务去行政化与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问题

36号文提出要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但我们注意到,在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政策文件中,没有提出淡化或取消国企领导行政级别问题,以致在实务中出现许多地方国有公司沦为政府安置同级别退居二线行政官员的平台(对一些外部董事的指派亦如此),这已成为建立国企市场经济主体、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重大障碍。

(三)监事监督机制效能提高的问题

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既要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并发挥监事会作用,又要按国资监管要求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同时,还应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在实务中如何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内外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作者:严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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