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终止增持频繁上演 增持主体资金落实情况成焦点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6月03日08:04分类:快讯

新华财经北京6月3日电 在2018年市场行情回调的背景下,A股掀起了新一轮上市公司“增持潮”,但随着增持期限进入“倒计时”,一些公司的增持主体不仅是“零增持”状态,而且干脆宣布终止增持计划。多位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约束与惩戒。同时,从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角度出发,建议增持主体在披露计划前先把资金落实到位。

终止数量创近年新高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2日,今年A股已有15家公司发布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创近年新高。具体来看,2018年只有6家,2017年和2016年各有1家,2015年不到10家,2014年为2家。

值得一提的是,从时间看,前述15家公司中,有12家是在4月份以来宣布终止的;从增持主体看,除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终止增持计划更多牵涉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从终止原因看,1家因股价超过拟增持价格上限无法增持,1家因被暂停上市无法继续交易,其余13家基本为“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渠道受限等原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

从增持实施情况看,宏图高科等有6家公司发布终止增持计划公告时,相应的增持主体还处于“零增持”状态;银鸽投资、亚联发展等8家做了部分增持,但与增持计划设定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比如,银鸽投资董事高管拟耗资2000万元-4000万元增持公司股份,拟终止前增持了549.50万元;亚联发展公司实控人拟增持的金额不低于3亿元,拟终止前增持了8554.55万元。

部分终止增持计划涉及金额较大。比如,粤泰股份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股份金额介于4亿元-10亿元,拟终止前未有增持;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拟增持金额为5亿元到10亿元之间,增持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5%,终止前通过控制的公司累计增持了993.87万股,占融钰集团股本的比例为1.18%;阳普医疗实控人邓冠华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金额为1亿元到10亿元,终止前部分高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做了增持,增持金额为1748.30万元,实控人未增持;*ST雏鹰控股股东、部分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部分核心管理人员拟合计耗资不低于5亿元进行增持,终止前控股股东、实控人侯建芳增持了约3863.83万元,其他主体未增持。

此外,据记者统计,从发布增持计划到宣布终止计划这个期间内,上述15家公司中有12家的股价为下跌状态,累计下跌幅度均超20%,有的更是遭遇股价“腰斩”。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公司在发出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后,股价出现大跌。

落实好资金安排

鉴于终止增持的原因多与资金筹措相关,是否有必要把资金落实好再发布增持计划?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多家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管,观点一致认为有必要做好资金安排再披露增持计划。

江苏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告诉记者,“资金安排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增持计划披露前已把资金筹措好。第二种是资金安排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但还没落实到位。第三种是资金根本没着落,先发一个增持计划公告再说,这种情形在后面筹集资金时很容易出问题。我觉得,第二种情形比较多。”

北京某上市公司高管认为,“从严肃性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角度看,增持肯定是应该先落实资金安排的,不然的话,其实它就会成为一个无根之水,没有办法执行。有些根本就不是为了要真正增持,而是为了一时对股价有影响,所以就没想过资金安排,这个出发点是不负责任的。”

华昌达董事长陈泽直言,“增持计划应该提前安排好资金,按计划实施增持。但由于一些公司股价长期低迷不振,大股东为提升股价,会公告大额增持,但实际未准备好资金,最后只象征性增持一些。”另一位来自北京的上市公司董秘表达了类似观点,“不少增持主体其实没想好资金安排,而是为了托股价。”

对于是否适合加杠杆进行增持,上述受访人士多持谨慎态度。“杠杆增持也是一种方式,但是杠杆比例不宜过大,以免股价波动太大造成被动平补仓的风险。一旦股价持续下跌,杠杆增持风险很大。”

加强约束机制

不可否认,一些增持计划会因客观因素终止或搁浅,比如年报、半年报披露窗口期、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股价超过拟增持价格上限、相关增持主体从上市公司离职等,但不排除一些目的不纯的“忽悠式”增持。因此,分析人士认为有必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惩戒,而不仅仅是道义谴责。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尚需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其实从法规上并没有严格来说一定不能终止增持计划,只不过要求有合理的解释。目前好像也没说筹集不到资金是一个不合理的原因。所以,从法规上来说不能直接监管或处罚,又或者是限制这些大股东的。”前述上市公司高管认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大股东增持向来是受监管鼓励的,但不排除一些增持计划除了稳定市场信心外,还有配合市场炒作的目的。从制度层面看,对于未能兑现的增持计划,很难鉴定是主观行为,还是客观行为,这让一些增持主体钻了漏洞。对投资者而言,索赔会面临取证难的现实问题,建议理性投资,立足公司基本面,而不是盲目跟风参与概念炒作。

陈泽直言,“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承诺的事项,如不能如实履行,应该作出一定处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靳明明表示:“如果违反增持承诺,交易所可能会采取一些监管或惩戒措施,比如下发关注函、警示函、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监管机构应该有一些更具体的惩罚机制来约束'忽悠式’增持行为,但需要从技术层面厘清'忽悠式’与'非忽悠式’的界限。”(中国证券报)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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