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企改革文件提出的“股权董事”概念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11月14日10:22分类:社会热点

我国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与公司“董事”相关的衍生概念有很多,如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等,但“股权董事”一词并不常见。本文特就如何理解国企改革文件提出的“股权董事”概念及其议案审议职权作简要论述。

一、何为“股权董事”

“股权董事”首次出现在国家部委文件是2019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19〕6号)。国资委11月8日刚刚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以下简称《央企混改指引》)再次运用了“股权董事”这一概念。因此,作为国家文件已正式运用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弄清其定义和内涵。

何为股权董事?财金〔2019〕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而智库百科、百度百科等词条定义是:“股权董事亦称当然董事,是非股权董事的对称。按股东持有股份居多原则而产生的董事。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国有企业转换为股份制企业,在这些试行股份制的企业里,政府及参股企业董事都是股权董事。股权董事的产生依据占有股权的多少而定。政府和企业的股权董事一般由持股部门选派或职工选举产生,如果企业中本企业职工普遍入股、而且股金总额较大,也可由企业股东(或职工)中选任一定数额的股权董事。”“非股权董事是股权董事的对称。指只持有少量股权或根本不持有股权而参加董事会的董事。”

不难看出,各种百科词条的定义是极不严谨、有些说法甚至是错误的。结合财金〔2019〕6号文件对国有股权董事的定义,我们认为:

1.股权董事,是我国为强调国有股东方派出董事特别职责而创设的新概念。股权董事之所以又称为当然董事,是因为公司的董事原本就应是基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下同)推荐或委派董事人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选举产生成为董事会的董事。只有在少数情形下,才需有非因股权关系产生的非股权董事,如国有公司中体现职工民主管理的职工董事、上市公司中体现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独立董事。

2.股权董事是基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而产生,不能说“股东股份居多原则而产生的董事”才是股权董事,而“只持有少量股权”而产生的董事就是非股权董事。

3.在国有公司中,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直接进入董事会的董事,是职工董事,亦即标准的非股权董事类型之一。如属职工“普通入股”选派产生的董事,是经入股职工作为一方股东推选出任的董事人选,需经股东会选举程序而成为董事,本质上还是基于股东(而非职工身份)持有股权而产生的股权董事。

4.股权董事和非股权董事之分,与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等是不同逻辑、不同角度的分类。股权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也可以是非执行董事;可以是外部董事,也可以是内部董事。如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内部执行董事都属于国有股东委派的股权董事,其职工董事则属于非股权董事。

二、对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权的剖析

之所以提出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权问题,是因为原本清晰的公司法基本原理似乎面临着《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对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权规定的直接冲击。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派出机构的决策部署,在重大问题上应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体现派出机构立场。”“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二)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尽管该条款提出对于“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但因该指引第七条界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事项。可以说,国有股权董事根据个人意见独立表决的事项或机会是非常有限的。

我们同时注意到,《央企混改指引》对此则表达得比较委婉和合理一些:“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界”“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强调了国有股权董事在董事会审议重大问题时,应严格按国有股东方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表决。对此,我们提出一些质疑。

股权董事首先是应该对公司负责,还是对派出方股东负责?尽管多数情形下对公司负责和对股东方负责的结果是一致的,但二者角色定位不同、导向行为与结果不尽相同。董事会是受公司股东会委托开展经营管理的经营者,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相应职权,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无论是国有股权董事,还是非国有方股权董事,都应当是各股东慎重推选的有职业素养、专业技术和/或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和各股东方希望董事会成员始终站在公司利益角度,集中智慧、形成合力、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议决策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做好公司经营管理。股权董事一旦当选为董事,应当体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并以其个人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参与董事会决策和行权履职,并对个人行为负责。

如果国有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要严格按照国有派出机构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表决,那么非国有方派出的董事是否也应该按照其股东意见进行表决?若如此,公司董事会自然而然地就演变成股东会之下的另一个“股东会”了。

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对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权的规定,简单地把国有股权董事参加董事会表决,视同国有股东派代表参加股东会一样对待,明显混淆或混同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和不同作用,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与平衡,且影响公司决策与运营效率。

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公司战略性、方向性的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体制调整变化等重大事项,本身属于股东会当然决策事项;董事会更多的是在执行股东会决议过程中,就经营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2.如国有派出机构对国有股权董事或对某些事项交由董事会进行决策不放心,完全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责进行合理划分,缩小董事会职权。

3.如董事会某一具体议案涉及到公司的战略方向、路线、方针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有股权董事还可提请交由股东会审议、决策。

4.公司法人治理中的重要一环是董事会及其作用。“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是董事参加董事会的基本议事规则。如果国有股权董事是严格按照国有派出机构的指令和要求进行议案审议表决,其个人自然也不应该承担表决后果不当的责任。

简言之,国有派出机构不应过多担心或顾虑国有股权董事参与议案审议的决策能力、忠诚度和执行力,而是应该着力培养高素质的董事后备队伍,并慎重选派出合适的董事人选,让国有股权董事依法行使议案审议的法定职权,并承担起相应责任。只要公司董事政治觉悟和职业素养高、决策和管理能力强,能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则董事会依法合规的决策与管理自然有利于公司,进而也有利于各方股东。(作者:严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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