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施信用奖惩办法促进疫情防控

中国金融信息网2020年02月17日19:37分类:区域经济

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南京市信用办、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贯彻落实了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细化了失信惩戒与诚信激励举措,加强防疫期间相关行为的信用管理。

根据《办法》,在疫情期间,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而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等行为将被作为良好行为记录。失信行为,将依法予以公示、并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的还将依法实施联合奖惩。良好行为,将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政策。

《办法》还通过多种形式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创造宽松条件。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支持金融资源加快投向相关优质诚信小微企业;深化告知承诺制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改革,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支持不见面审批;试点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加大信用修复工作力度,对于受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强化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住房租赁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复工复产条件。(朱成林)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曹梓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