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解读预算法实施条例:细化预算执行全流程操作 强化地方债务管理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新华财经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董道勇)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对近年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化。《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均作出相应规定。

专家表示,《条例》对预算法有关规定作出细化明确,对预算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预算管理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相应规定,细化了预算执行全流程操作,强化地方债务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既有助于实务工作者遵照执行,又为信息公开统一标准,便于公众理解和读懂政府预算的具体内容。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表示,《条例》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 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中表示,这次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根据修改后的预算法,财政部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

细化预算执行全流程明确预算公开要求

明确预算收支范围是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的基础。《条例》在明确预算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全流程作了细化规定。《条例》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早早表示,《条例》对预算法中涉及到的重要名词做出统一解释和规定,既有助于实务工作者遵照执行,又为信息公开统一标准,便于公众理解和读懂政府预算的具体内容。“例如,《条例》对财政专户做出明确的解释,有助于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条例》强化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条例》还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对此,赵早早表示,这为中央预算部门安排年度预算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便于规范各部门预算编报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各部门责权利关系,尤其明确财政部门自身重要工作的时间节点,既是规范财政部门自身工作,也为相关部门优化预算管理制度并合理安排预算工作提供参考,便于政府预算工作通盘推进。”赵早早说。

强化地方债务管理防控地方债务风险

《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封北麟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既是金融风险也是财政风险,既可以是区域性局部风险也可以形成系统性风险。对于风险评估和化解,《条例》传递出来的新信号是,进一步提升了省级政府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央地联动、进一步压实省级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责任。

《条例》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封北麟表示,预算法提到,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但这一次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在评估、预警地方债务风险时已经不仅是过去遵照执行财政部的工作要求,而是要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担负起更加基础性的重要责任。”封北麟说。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改革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提供法条支撑

《条例》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19年财政部对转移支付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加强了转移支付管理。

赵早早说,《条例》对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这将有助于推动转移支付制度继续不断完善。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调整央地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条例》通过细化专项转移支付的退出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及比例等措施,聚焦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也为未来进一步改革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提供法条支撑。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事项、超收和短收的处理、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等作了规定。


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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