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调查】巨灾保险亟待扩大覆盖面 保险费率厘定仍缺少数据支持

新华财经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张斯文 王虎云)近期,我国南方出现严重洪涝灾害,让巨灾保险再次成为关注焦点。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包含洪水责任的,但由于这两个险种特别是家财险覆盖面低,使得洪水造成的损失大都需要个人承担。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巨灾,保险的作用仍待进一步发挥,巨灾保险制度仍待完善。专家建议,需进一步拓宽巨灾保险的保障内容,推动包含更广泛灾因的巨灾保险出台,尤其是考虑尽快将洪水纳入巨灾保险保障内容。同时,应尽快建立中央巨灾保险基金,完善巨灾数据库。

洪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中都含有因洪水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而人身保险产品中包含因洪水导致人身伤亡等保险事故。这些保险产品在洪灾损失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以巨灾形式专门保障洪灾的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

“每次洪灾过后,我国洪水保险制度方面的讨论都比较多,但每次讨论完就过去了,然后等待下一次洪灾……”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感叹道。

长期以来,我国在应对重大灾害时主要采用“举国体制”,发挥政治和社会制度优势,有效应对巨灾带来的冲击。但另一方面,巨灾造成的损失较大,完全依靠政府救助必然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影响政府资金预算的使用效率。

“可以借鉴国外商业洪水保险的经验,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构建起政府支持的商业洪水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在防灾减灾和经济补偿方面的效率优势,使之与政府防灾救灾更好地结合。”王国军说。

在巨灾面前,保险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看来,应当进一步拓展巨灾保险的保障内容。

除了保交所和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部分成员联合开发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台风洪水巨灾保险产品,以及瑞士再保险联合黑龙江、广东政府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发的巨灾指数保险外,目前的巨灾保险主要限于地震,尚不包含台风、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因,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

“未来公众需要提高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保险公司需要优化产品,创新销售渠道,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可及性。”朱俊生表示,建议尽快出台包括洪水巨灾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条例》,完善巨灾保险立法,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保险有效提升地方灾害救助保障水平

记者调查发现,从巨灾保险试点经验来看,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极大提升了防灾救灾的效率,有助于快速推进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

据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自2014年11月开始,财政每年出资购买公共巨灾保险。项目以3年为一个周期,2021年开始第三轮升级。成功经受住多次台风大灾考验,累计为全市20.69万户次受灾民众支付赔款1.29亿元。

在商业巨灾保险方面,宁波进行积极探索。据介绍,2016年在鄞州区开展以洪水为主要灾因保障的小微企业巨灾保险试点,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助。截至2020年上半年,宁波辖区保险机构共承保小微企业5926家次,提供保障累计26.02亿元。项目累计向277家遭受水灾、火灾等保险事故的出险小微企业支付赔款712.95万元。

广东地处“典型气候脆弱区”,广东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及选择巨灾指数保险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险模式,以省政府作为投保人,以各地级市政府作为被保险人,按指数保险模式设计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各地市各自按要求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据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 -2018年平安产险承保广东省内韶关、肇庆、惠州、湛江和汕头5个市的巨灾保险,在2018年共触发巨灾保险10次,平均3个工作日完成从报案到赔款支付,累计赔款14574万元。今年5月13日至6月13日,广东韶关遭遇了为期长达1个月的强降雨。根据广东省气象局观测数据统计,有18个观测站累计3日降雨量超过200mm,从日降雨量来看,更是有超过10个观测站单日降雨量达到200mm,成灾指数高达57.95%。

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广东巨灾指数保险快速赔付,体现了巨灾保险的优越性,同时,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的经济补偿,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有效增强各地市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的应对能力,充分发挥了巨灾保险制度在灾后重建、救灾复产工作的积极作用。

尽快建立中央巨灾保险基金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巨灾发生后所需赔付资金巨大,需尽快成立中央巨灾险基金,以此为依托,指导和协调全国巨灾险制度建设。

目前,在部分巨灾保险试点地区,保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但这一做法并不具备可复制性,尤其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并没有足够财力。目前,各地巨灾试点仍然存在缺乏资金积累的问题。

有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旦发生巨灾,将带来巨大损失,承保风险大而盈利小。中小公司承保能力有限,一般不敢参与,而大公司承保时需权衡盈利水平,保费自然也较高,也成为投保积极性的阻碍。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一些巨灾险试点虽设有巨灾基金,但资金来源单一,多为政府拨款。应当扩大资金渠道,吸收社会各领域的资金共同抵御巨灾风险。

有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巨灾险转嫁的财务目标导向应当为“逐年累积、专款专用”。巨灾补偿数额巨大,无灾之时念有灾,不应将保费挪作他用。

同时,抓紧建设全国巨灾风险数据库也十分重要。宁波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巨灾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保险费率厘定缺少数据支持。从近几年赔付情况看,理赔数据波动较大,住房受淹损毁、人员伤亡等灾害损失基础数据仍处于积累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费率厘定机制,需要长时间综合考察费率的合理性以及动态地调整费率。

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建立全国巨灾风险数据库。保险是利用“大数法则”实现其商业化运作,如果没有风险数据的大量积累,就无法利用“大数据法则”厘定出该风险的发生频率和规模,无法建立起该风险的保障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巨灾险科学数据体系。


编辑:马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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