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6家财险公司被骗 涉及佣金超2000万元

新华财经上海10月13日电(记者 黄蕾)近段时间以来,不法分子阴魂不散,保险诈骗横行,保险公司被这些人给坑惨了。航延险骗保刚落网,“代理退保”阴霾未散,不法分子又开始盯上了“车险佣金”诈骗。

继“以租代购”新车保险遭遇“集中退保骗佣”被曝光后,记者了解到,西南某省份辖内部分财险公司近期发生新车商业险集中退保事件,不法分子涉嫌通过虚构保险标的、投保后短时间内退保的方式诈骗车险业务手续费,涉及手续费(又称“佣金”)达2000余万元。

风险事件发生后,当地银保监局迅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指导涉案保险机构谨慎应对退保风险,分析研究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加强与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工作。

鉴于新车集中退保骗拥事件已造成部分公司巨额损失,并有在不同公司、地区持续蔓延、花样翻新等趋势,当下,极有必要对诈骗始末进行还原并解析,以避免更多的财险公司上当受骗。

新车商业险集中退保 核查发现三大疑点

据了解,今年5月以来,西南某省份辖内6家财险公司相继向监管部门反映,其承保的汽车经销商新车商业险在支付手续费后,投保人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全额退保。

目前,部分投保人已就退保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和投诉举报。据统计,涉及承保车辆近3000辆,保险公司已支付手续费2000余万元。

后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以下三大疑点:

一是部分承保车辆的车辆合格证、增值税发票,可能为伪造或从汽车生产厂商盗窃。

二是部分车辆已由该省省外的经销商售出,表明被保险人未实际持有保险标的。

三是投保人提出退保后,部分被保险人和业务介绍人已处于失联状态。

据了解,此类新车商业险业务在部分财险公司属于自动核保业务,人工复核仅要求提供车辆合格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并对投保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未对承保车辆进行实地查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疑点。

四大风险特征 虚构保险标的

随着进一步调研,越来越多的蛛丝马迹开始显现。上述新车商业险佣金诈骗事件,呈现出四大风险特征。

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高度重合。上述6家财险公司的投保人均为外省企业,大部分投保人为小额贷款公司,个别投保人为科技公司或商业保理公司。被保险人均为汽车经销商,多数被保险人为当地本地企业,个别被保险人为异地企业。

二是保险标的不真实。保险标的均为尚未出售的新车,购车的增值税发票在承保时未能及时提供。后期调查发现,部分被保险车辆仍在汽车生产商的仓库内,部分被保险车辆已由外省的经销商售出,作为被保险人的汽车经销商并未实际持有被保险车辆。

三是被保险人主动要求提高保费。投保人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险等多个险种,并主动要求上浮各险种的保费支付比率,增加总体保费支出。

此外,投保人投保时还要求,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只有投保人有权发起退保,且无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其他权益人同意”。

四是手续费支付要求不合理。相关保险业务均由中间人介绍,不是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自主营销。介绍业务的中间人及被保险人均要求收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并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次日将手续费支付至指定的私人账户。部分被保险人反映,手续费已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配。

“重业绩、轻风险”的理念要扭转

鉴于此类作案手段具有一定代表性并有跨区域蔓延的趋势,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监管部门近日拉响预警,提醒行业予以关注。

透过上述诈骗案例来看,个别财险公司之所以被骗,与其冲保费规模的压力不无关系。深层次来看,反映出这些公司“重业绩、轻风险”的错误经营理念和考核评价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要扭转这种理念和机制,应合理定位发展目标,从规模驱动型发展向质量驱动型转变,引导员工妥善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自觉自愿抵制业务拓展中的“冒险”“激进”行为,防范案件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应正确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作用,科学确定合规和风险管理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及时纠正不审慎、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此外,保险公司应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尤其是对于中间人撮合业务、异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提出不合常理特别约定条款、索要高额手续费、手续费支付方式渠道不合常理不合规等异常情况,要提高风险警惕性,不能完全依赖业务系统的“机控”措施,要增强“人防”的必要性和主动性,多渠道核验投保资料和保险标的的真实性。

落实到细节上,保险公司应健全质检制度,对自动核保和人工核保保单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签发保单和批单的品质可控,及时识别防范承保过程中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依法合规进行展业费用管理。严格执行保险法律法规有关佣金支付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费率批复文件,依法合规管理佣金、手续费等展业费用。规范费用支付操作流程,不得向没有代理资格的人员和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列展业费用、违规套取费用。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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