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近日,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明确信用修复内涵和适用范围、条件及流程,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实现信用修复流程便利化、高效化,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根据《通知》,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主动改善信用状况,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

《通知》明确,失信主体在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主体证照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相关材料,或者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表”等;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信用修复培训证书并提交信用报告。

《通知》要求,要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功能,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推动信用修复信息化管理和一体化处置。认定单位和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应用信用修复业务功能,实现信用修复信息的数据处理和共享;实现信用修复信息一体化共享,认定单位应当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决定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相关平台和网站。认定单位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档案,保存信用修复的台账资料。

在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方面,要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阅、知晓自身的信用记录和状况,了解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及结果。认定单位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多种途径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及修复结果,引导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保障信用主体异议权,信用主体对认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认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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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