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署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

新华财经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董道勇)产权管理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以明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基础。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在登记范围上,通知要求,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系统。具体包括:一是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二是依托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如23家中央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三是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

产权登记工作专项行动为期约6个月,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底,分为动员申报(2020年10月底—12月底)、审核登记(2021年1月—3月)、监督检查(2021年4月)三个阶段。

在动员申报阶段,主要任务是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

在审核登记阶段,金融机构总部需对所属机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由金融司会同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对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对于中央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按照就近原则,由财政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深圳监管局会同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对于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属地监管局会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在监督检查阶段,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属地(含下属各地市、县)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情况复杂、进度缓慢的地区或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专项调研。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就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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