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有利于证券市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科学构建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7日电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为了应对证券期货犯罪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及时对刑法作出了调整。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八十二条及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第二百二十九条等涉及证券犯罪的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五、修正案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彰显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犯罪的坚定决心,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明确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同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审议通过,涉及证券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势必也将会提上日程。

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利通过审议为契机,证券法、刑法、行政监管规则的及时衔接,有效加强资本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的构建。只有通过坚持市场化发展,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全面坚持依法监管、充分激活各种保障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有效打通各种保障手段的联系,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有机衔接,才能有效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最终实现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科学化、市场化、法治化健康发展。(作者: 裴虹博,经济师 客座研究员,斐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波仲裁委仲裁员)


编辑:郭洲洋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郭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