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诚君:大力推动转型金融发展 更好支持“30•60目标”

实现“30·60目标”需要巨额转型投资。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突出成绩,但绿色金融有相对比较严格的概念、标准、分类,并在国际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界定,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绿色金融支持大规模实体经济能源结构转型的覆盖面。转型金融更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可支持碳密集、高环境影响经济活动沿着清晰的路径向低碳和零碳过渡,因此更具灵活性、针对性和适应性,可更好支持我国大规模的经济能源结构转型投资需求。目前国际上对转型金融逐步开始形成共识,但尚未有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分类标准,而且可赋予不同国家灵活性。为此,需要在现有绿色金融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转型金融,围绕“30·60目标”要求,构建适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转型金融概念、标准、分类和考核、管理体系,在这个基础上提出转型金融支持项目目录,更好推动“30·60目标”的实现。

一、金融支持“30·60目标”的三大领域

中央财经委召开会议,对于“30·60目标”的重大意义以及相关工作做了非常重要的阐述和部署。比如,会议明确,“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会议强调了“十四五”作为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的几项重点工作。其中,有两项我在这里要原原本本地给大家读一读:一是“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二是“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工业领域要推进绿色制造,建筑领域要提升节能标准,交通领域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这两项非常明确地强调了“30·60目标”下,工业、能源以及其他如建筑、交通等相关重要领域的转型要求。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人民银行易纲行长明确表示,央行已经把绿色金融确定为今年和“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发展绿色金融进行了非常全面的阐述,同时特别强调,在碳中和约束条件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巨量投资,要研究如何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和激励金融体系提供所需要的投融资支持。我想,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面对实现“30·60目标”所需“百万亿级别”的转型投资需求,钱从哪里来?金融业如何更好地动员资金,推动实体经济实现能源结构转型,早日实现碳达峰,为后续实现碳中和打下牢固基础?

从大的方面看,金融业支持“30·60目标”可有三个主要的领域。一是绿色金融,这个领域大家都非常熟悉。从2016年8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绿色金融整体框架以来,相关部委、业界和各地方政府开展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非常了不起的成绩,使得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走在了国际前列。

第二个领域是碳市场。碳市场把碳排放权予以量化,形成排放额度或者配额,作为可交易的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从而构成排放的成本或减排的收益,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应该说,这是一种金融机制,通过类似于创设金融产品并开展金融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方式,实现碳减排。在前不久人民大学举办的 “碳中和2060”中国绿色金融论坛上,我专门阐释了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建议按照金融市场的运行体系和监管规则来推动碳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第三个领域是转型金融,或者更严格地说,气候转型金融。这是我今天要重点讲的。各界对绿色金融已经非常熟悉了,碳市场也是最近的热点问题,研究讨论比较多,但对转型金融的关注、讨论和需开展的相关工作,还远远不足。什么是转型金融?迄今为止,国际上对此还没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界定。总体而言,是指针对市场实体、经济活动和资产项目向低碳和零碳排放转型的金融支持,尤其是针对传统的碳密集和高环境影响项目、经济活动或市场主体。

二、转型金融更具灵活性、针对性和适应性

为什么转型金融重要?较之于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更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大范围、更大规模满足经济能源结构转型,特别是重点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转型的资金需求。

绿色金融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国内、国际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并对其概念、标准、边界、分类等都日渐形成了比较清晰的规范。比如,人民银行在2018年9月正式成立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原则牵头拟定绿色金融标准。2020年7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新一版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不仅对之前不同标准的绿色债券规则进行了统一,还强调与国际接轨,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这是因为,总体而言,绿色金融在国际上有比较广泛和严格的共识、标准、分类和相关管理规则。我国现有12万亿的绿色信贷余额、8000多亿的存量绿色债券,以及其他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凡是贴上绿标的都要严格符合绿色金融的标准,否则就是“洗绿”。

标准明确清晰有其好处,可有效防止洗绿,防止相关的道德风险。但是,也带来问题。标准一旦确定就有刚性,就需要严格执行,其弹性、灵活性就相对较小,会限制其覆盖面。支持实现“30·60目标”需百万亿级别的巨额资金投入,如果按照目前绿色信贷12万亿、绿色债券8000亿的规模,怎么发展才能满足这么大的资金需求呢?光靠绿色金融推动超大规模的实体经济能源结构转型、实现“30·60目标”行不行?够不够?能不能有效支持和覆盖?这恐怕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须知,绿色金融不是政策性金融,是市场化的金融,必须强调商业可持续和遵守各项监管要求,比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等,也要讲究ROE、ROA。政策再支持和鼓励,绿色金融也不可能脱离市场规律获得过于超常规增长和发展。

而转型金融则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转型金融的概念界定,也没有非常一致的业务分类标准,但总体上对转型金融有个大致的共识。如果说绿色金融覆盖的对象必须要严格强调绿色、有明确的环境效益、符合国际分类标准,那么转型金融的服务支持对象则未必一定是绿色的,可以是棕色、甚至可以是碳密集或者高环境影响的。转型金融更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强调经济活动、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和相关资产沿着清晰的路径向低碳和零碳过渡。虽然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但转型金融仍然有基于共识的一些技术规范和约束框架:如需要有明确的用于支持气候转型和环境改善的目标、路径和治理方针;要有确定的技术方案,最终目标要实现净零排放;要有以科学为基础的评价指标和绩效考核;要保持透明度,有规范、持续的信息披露,确保外部约束,等等。

可见,较之于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可应用于碳密集和高环境影响的行业、企业、项目和相关经济活动。这是转型金融的可取之处,即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强的针对性、更好的适应性,不受绿色金融概念、标准、分类的限制,所以在支持实体经济实现能源结构转型的范围和规模上,可以有非常大的突破。在我国当前状况下,这样的突破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中国是国际制造业中心,具有庞大的工业体系,有太多的碳密集、高环境影响行业和企业,需要通过各方面的金融支持进行技术改造、商业转型,逐步实现减排、低碳、零排放。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发电行业。截止今年2月,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2.2亿千瓦,其中9.9亿千瓦是非化石能源发电,占比达44.8%,同比增长约17%,应该说形势非常喜人。但一定也要认识到,虽然现在我国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已经接近45%,而且到今年年底这个数据可能超过48%,但客观地说,在光电、风电和水电领域,弃光、弃风、弃水现象还是十分突出,比如2020年,个别省份弃水量超过200亿千瓦时,新疆弃风率超过10%,西北地区弃光率大概在5%左右。这实际上是一种很大的资源浪费。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因为电力不可贮存,发出来就得使用,可调节性较差,尤其是新能源。那怎么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主要的办法是通过配套火电机组以及其他储能技术实现调峰,实现所谓的“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平稳运行。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要承认,目前我国非化石电力生产总体上调峰能力比较差。从全国看,调峰能力不足6%。“三北”地区非化石装机容量达到60%-70%,但调峰能力不足3%。可见,一定外部条件下,制约非化石能源电力供应的不是技术和清洁能源装机容量本身,而是相关的配套设施和支持能力。目前,我国替代性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峰手段和技术还相当有限,最有效的调峰途径仍然需要依赖火电,而且主要是煤电。下一步,为了更好支持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发展,恐怕相应的配套调峰火电机组还得跟上。这意味着,一方面,火电并不是说马上就能淘汰的了的,有的地方可能还要新上火电项目,这是支持非化石能源发电的必要保障。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发展火电提高调峰能力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燃气机组代替煤电,从而尽可能使得煤电机组按照设计年限逐步退役。这样,既能保障电力系统调峰削谷、平稳供应的能力,又能确保现有的煤电装机容量逐步退出,循序渐进,不对经济金融产生显著的冲击。这也是为什么最近中国银行在国际上发行转型债,募集资金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天燃气发电的原因所在。

另一个例子是钢铁行业。我国钢铁行业占碳排放总量的15%以上,无疑是未来碳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当前我国城市化、房地产、汽车产业等仍然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背景下,对钢材的需求仍然会非常大,钢铁行业必须提供充分保障。这就存在一个“30·60目标”下,钢铁行业如何实现碳减排、达峰和中和的问题,这需要大量投资。毫无疑问,钢铁行业属于碳密集、高环境影响行业,总体上不符合绿色金融直接服务的要求、标准和分类,这时候转型金融就可以有效发挥作用,可用以支持钢铁行业的碳减排、达峰和中和所需要的大规模投资。

三、相关国际实践和进展

从全世界范围看,转型金融是一个新命题,在国际上提出也就仅仅1年时间。最早是2020年3月欧盟技术专家工作组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Taxonomy),该报告明确了转型金融类别及相关标准。但这个分类方案过于严格,完全是根据欧洲碳减排和巴黎协定的标准制定。2020年9月,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了《转型金融白皮书》,试图给出转型定义、转型标签的五大原则,以及转型金融的基本框架。但总体而言,这个白皮书在定义和标签界定上过于原则、笼统,其出发点与EUTaxonomy高度一致,因此适用性有限。2020年10月,日本环境金融研究院发布了《转型金融指引》,该指引从学术性角度探讨开发部署投融资支持转型,以促进低碳发展、环境改善和资源循环利用,但金融应用性和可操作性上相对欠缺。2020年12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了《气候转型金融手册》,为转型债券发行提供指导,提出了发行人对其气候转型战略进行披露的相关要求。为此,ICMA前不久还专门组织召开了这个指引的发布会,我也在会上作了主旨演讲。但坦率说,这个手册侧重于强调信息披露的方向和规则,尚未明确提出转型金融的概念、标准、分类等,比如对于什么是转型项目、如何界定转型项目等没有进一步说明。总体看,国际上关于转型金融的认识和研究刚刚起步,现有的方案还相对比较简单、初步,可以说,这为我们尽快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空间。

从国际范围看,要给予转型金融足够灵活性。这是因为,每个国家实现转型的基础、条件、路径、目标都不尽一致,甚至还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在欧洲,现在碳密集、高环境影响的工业企业、行业和经济活动相对少一些,所以对转型金融的要求就会比较严格,更多遵循巴黎协定的要求。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大国,作为国际制造业中心国家,有大规模的碳密集、高环境影响产业、企业和经济活动,在推动社会经济实现低碳转型过程中,其背景、路径和阶段性目标与欧洲相比,会有非常大的区别。这时候,就需要充分尊重现实情况,实事求是,按照“30·60目标”所确定的要求,设定我们自己的路径,明确适用于我国的转型金融支持框架、标准、分类和管理规则等。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最后概括一下我的结论和政策建议。第一,我强烈呼吁,在当前继续大力支持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大力发展转型金融,某种程度上应该像支持绿色金融那样支持和鼓励转型金融发展,最终形成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并驾齐驱、相互支持、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二,尽快组织学界、业界共同研究讨论适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转型金融概念、标准和分类,以及相应的考核、管理体系,在这个基础上提出转型金融支持项目目录,在此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其适用性,符合中国国情和“30·60目标”要求,既无需照搬现有国际方案,也不必追求国际趋同。第三,花大力气进行广泛的国际交流、讨论和沟通,尽可能推动形成共识,尊重和理解各国转型条件、路径和方式的差异,寻求国际社会对中国特色转型金融方案的支持。最后,希望在座各位、社会各界一起来共同研究讨论,把相关问题分析得更加深入、清晰、透彻,为政策部门和金融业制定一个具有广泛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中国转型金融方案提供理论贡献、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指导,更好推动“30·60目标”的实现。

谢谢大家 !

(根据周诚君3月23日在中金公司“碳中和2060”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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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梓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