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敖希颖:平台“封禁”本质是垄断 阻碍市场竞争和创新

新华财经北京6月5日电(记者 闫鹏)4日,腾讯高管的“猪食论”再度将平台之间链接屏蔽、封杀的“陋习”推至风口浪尖。深圳大学助理教授敖希颖在日前举办的“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讨会上表示,封禁仅从反垄断角度去规制仍不够,因为构成反垄断判决条件复杂且需产生实害结果,但现实中部分封禁行为不一定都属于垄断。鉴于此,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出发,只要封禁出现损害竞争行为,即可进行规制。

“封禁行为本身包括封闭和禁止两种行为,反垄断法中很常见是‘二选一’,但是封禁行为这个范围其实是远超‘二选一’。事实上,封禁行为包括很多数据API接口问题,是平台利用技术措施、平台规则、数据资源实施的自我优待。”敖希颖说。

敖希颖举例称,用微信小程序购买星巴克咖啡仅能使用微信支付,但用星巴克App可选择任意支付方式,类似这种情况在消费者生活中比比皆是。“消费者本可以选择使用任何支付方式,但是因为平台封禁导致自由选择权丧失。”

敖希颖认为,从传统法学角度看,当前封禁行为更多聚焦在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层面,但封禁行为不单单涉及到垄断问题,更重要在于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范畴。

“封禁仅从反垄断角度去规制仍不够,因为构成反垄断判决先决条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从界定相关市场开始,而界定市场边界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的难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实证调研中,企业普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她说。

她进一步解释说,许多在市场中实施封禁行为的商家,本身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仅仅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已,并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如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出发,只要封禁出现损害竞争的行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就可以对其进行规制。

敖希颖表示,封禁行为从法律角度是损害竞争,而从经济学角度则是损害效率。封禁行为始于类似“二选一”限制的社会公平问题,但是当妨害市场公平竞争到一定的程度,发生质变时肯定会影响社会整体效率。

“在过去的工业经济时代,形成自然垄断往往需要高成本的基础设施投入,当自然垄断高于市场竞争效率时更多体现出的是社会利得性。而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因为数据构成基础设施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更容易形成垄断,但这种垄断不同于自然垄断,其效率是否高于自由竞争,是否对社会总福利有益,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她说。

敖希颖认为,竞争是最高效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没有竞争的资源配置方式即便在短暂的时空中是有效的,在历史长河中也注定将体现出无效性。同时,也不能因封禁等行为扼杀行业竞争、破坏健康生态,导致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受到阻碍。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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