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制度化 强调“自救为本”原则

新华财经北京6月9日电(记者 王虎云)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分析认为,《办法》从制度层面对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进行规范,要求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同时,强化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有效遏制机构的过度冒险行为。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强调其是机构与监管部门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规定适用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架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规定了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流程;规定了监管部门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提高可处置性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表示,《办法》的发布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过去几年来,以包商银行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问题为导引,中小金融机构“小而容易倒”和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等风险隐患日益引发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更制度化的规范操作来有效防范、从容应对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暴露的重大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这是未雨绸缪,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面对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自救为本”原则。“自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要求。《办法》强调,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在一位保险公司人士看来,在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担责、股东担责的自救要求之后,有助于遏制银行保险机构的过度冒险行为,遏制那些可能危及经营基础的大股东“提款机”之类的行为,进而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经营。

“从《办法》有关规定看,基本原则是自救为本、提前规划,指导相关主体参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两套示例,制定更加审慎有效、精简管用的恢复和处置计划。”金天说,一方面,未来再有其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有章可依、有例可循,减少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占用;另一方面,通过构筑多方面的保障措施,监管机构在处置重大风险、重组问题机构时将减少许多“后顾之忧”。从长期趋势看,我国金融机构总量众多,仍有进一步整合优化的空间,这对于金融服务效率的整体提升和反哺实体产业产生利好效应。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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