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建议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

新华财经北京6月10日电(记者 马悦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10日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的发布会上表示,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节点型金融业务的监管,除信用风险监管外,更应注重其数据治理的监管,建议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吴晓灵表示,当前正处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型科技平台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大型科技平台公司借助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的优势,从第三方支付切入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某些节点,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分工的结果。其优点是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数字化转型。但也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算法的歧视问题,介入金融业务后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的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等。

吴晓灵表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型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

数据治理的监管包括数据采集的合法性,个人隐私的保护,算法的伦理道德,数据的安全和技术的安全。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吴晓灵表示,报告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如平台公司应为个人建立数据账户。通过个人数据账户,确保个人对数据收集的充分知情权,维护个人数据权利,提升数据收集环节的规范程度。同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为数据需求方堵旁门开正门,体现了“我的数据我做主”的原则,同时还能促进数据协同环节的规范和发展。对于产生数据的平台,在确保数据脱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将数据加工为产品并进行交易。这体现了数据是个人与平台共有的属性。允许第三方经个人授权后,有偿访问个人数据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能体现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希望个人数据账户能为数据资源的协同开发运用建立良好的基础制度”,吴晓灵说。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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