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为何要反垄断?

新华财经北京6月15日电(郭兴华、陈爱平)科技创新不断颠覆旧有的商业模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然而时日一久,“创新”却又会转身成为破坏效率和公平的阻碍者。

十多年前,网约车平台的出现让出行变得更加容易,乘车体验变得更好,那时候网约车的标签是“创新”,是“进步”,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变革者”。

十年后的当下,经过市场惨烈的厮杀,少数出行平台形成了市场优势,这时候网约车的标签变成了“杀熟”,变成了“算法”,变成了各种试探人性底线的“压榨者”。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指出,要从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进入相关市场难易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垄断。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份额过半即可推定为垄断。

早在两年多以前,中国网约车市场的这种隐忧就已经出现。2018年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曾经直接指出一家网约车平台涉嫌行业垄断。交通运输行业2021年还将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强化交通运输领域的反垄断。

交通运输部2020年11月披露的全国各网约车平台的订单量数据显示,2020年10月,共有8个平台月订单总量超过100万,分别是滴滴出行、曹操专车、T3出行、万顺叫车、美团打车、首汽约车、享道出行、花小猪出行,总订单量达到了6.24亿单。其中,滴滴出行月订单量为5.62亿,其新推出的平台花小猪出行月订单量320万,两者订单量合计占总订单量的90.58%。易观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20年5月份,滴滴打车的月活用户数为5439.48万,市场占有率为88.71%。

作为中国网约车行业龙头,滴滴出行已多次被监管部门点名。比如,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滴滴,要求滴滴严防“店大欺客”;比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滴滴在内的多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作出罚款处罚、行政处罚等。

其实,这并非仅仅是中国存在的现象,而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产生的结果。

“平台经济的网络效益容易产生一种自然垄断属性,垄断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垄断定价、价格歧视、抑制创新等。”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黄少卿表示。

在国外,也存在着同样的困惑。网约车商业模式的发明者Uber,在美国也多次因涉嫌垄断和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而被起诉。

比如,2020年,美国法院接受了一项对Uber的指控,内容包括非法掠夺性定价和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市场份额较小的竞争对手生存困难,甚至退出市场。通过研究发现,美国对Uber打车业务的指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派单和计价算法共谋,破坏价格合理性;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对手和逃避监管。

通过向司机提供高于市场的激励措施,向乘客提供较低价格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垄断后,削减司机薪酬并提高乘车价格,以弥补之前的损失。——对照一下中国网约车企业的发展历程即可看到,痕迹显而易见,这种模式也基本上是网约车发展的标准套路。

网约车的门槛依然很高,但门槛不是技术,而是资本。

出行平台一旦形成规模效应,更多乘客、更多司机、更低成本就会形成互动。小平台的成本较高,因此大平台可以通过调整价格,留出或者消灭较小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新平台如果要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就必须做大,开始阶段只能通过补贴争夺乘客和司机,没有雄厚的资本投入,很难打破旧有平台的规模经济优势。

对照Uber面临反垄断调查的经验,反垄断监管的加强或许会对滴滴未来的业务结构形成挑战。Uber在面对市场上诸多批评和指责,除了更换CEO,重塑企业文化之外,更是调整了业务布局,随后打车业务总量大幅下滑,不过其成功开拓了新的外卖业务。据Uber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打车业务收入同比骤减67%至7.9亿美元,而外卖业务Uber Eats收入同比翻番达到12亿美元,外卖收入甚至超过其主营的打车业务。

一个行业垄断的形成,不仅仅是影响消费者钱包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利于行业的创新。效率与公平不仅仅关乎消费者权益,更加关乎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福祉的提高。

纵观信息技术的发展历程,1969年至1982年美国针对IBM的反垄断,催生了软件产业(微软、甲骨文等);1984年针对AT&T的反垄断拆分,催生了互联网产业(谷歌、亚马逊、雅虎等);持续至2000年的针对微软的反垄断,催生了互联网2.0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目前全球正在针对平台经济的大数据垄断进行调查,每一次的资源集中都会带来效率提升,然而我们还必须兼顾公平,否则将在长远发展上丧失更大的空间。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表示,维持平台既具活力又更健康的发展,需要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既需要行业的自律也需要清晰透明和规范严格的监管规则。

黄少卿建议,可以引入多平台竞争,同时不会削减规模经济效益。对于出行市场,要保障用户参与多个平台的权利,让司机能够在多个平台间自由选择。

中国信通院的专家建议探索适合国情的反垄断监管策略,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建立以促进创新为核心价值导向的规制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竞争规制推动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完)

 

编辑: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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