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新信号:强化“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9月3日,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办法》是在2010年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的。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记者表示,保险机构的多法人和集团化经营模式日益普遍。一方面,因为业务的多样化,产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保险中介和保险资管等业务的专业经营,需要成立不同法人机构;另一方面,随着财务与运营共享、客户服务、信息科技、健康管理、养老地产等保险相关功能的发展需要,保险机构也纷纷设立这些子公司。集团化之后的保险机构,业务和风险的复杂性都有所增加,在进行交叉销售和业务协同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准入、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多家保险集团公司回复记者称,《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不便回复。

增设“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增加了“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两章。具体而言,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例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已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周瑾表示,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的要求,与之前央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体现了金融集团的风险管控要求,既要关注一般风险,也要聚焦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全面风险管控无死角。在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集团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职责和流程,并重点加强品牌、担保以及外包管理。

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

除上述内容外,《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还包括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

例如,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事实上,公司治理始终是银保监会监管工作的主线之一。银保监会成立以来,对公司治理监管问题高度重视。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4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此后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称,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体而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9月3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指出,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维护股市、债市、汇市平稳运行,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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