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解读】互联网财险新规明确六大准入“门槛” 中小财险公司或迎利好

新华财经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张斯文)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并在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偿付能力、风险等级,以及防止平台经济对财险的垄断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专家表示,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较快,虽然银保监会此前也出台了一些约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文件,但部分监管细节还不够清晰,此次发行的《意见稿》是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政策,主要对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具体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和相应的行为规范,将促进互联网财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六大要求:一是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四是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五是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但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则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也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业内认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利用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车险和农险以外的财险业务,对于网点不足的中小财险公司来说或是利好。

“我认为,这对于原先没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满足准入条件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未来他们可以在没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在全国开展业务了。”一位互联网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互联网保险公司应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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