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华财经长春10月10日电(记者王晓林)吉林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来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市、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通知要求,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编辑:王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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