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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答问(3)

央行网站2012年09月27日20:19分类:动向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低于3年。

 

五、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答:《办法》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告知持卡消费便利或优惠,明示激活、挂失、换发、赎回等服务的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以及发卡机构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基本服务获取权和资金使用权。具体体现在:

一是保障知情权。《办法》要求发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与其签订协议;针对具有普遍性的维护持卡人权益案例,规定了发卡机构在章程变更时应提前30天的公告义务,以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时,应在新章程和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对原客户执行原章程或协议的要求。

二是保障资金使用权。《办法》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用卡的权益。考虑到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不记名预付卡主要用于小额便民支付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的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按约定赎回;《办法》还要求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即原客户对新章程、新协议有异议的,可在210日的保护期内,通过赎回记名预付卡内资金余额或将预付卡内余额消费完等方式,避免资金权益受损。

三是保障基本服务获取权。《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余额查询、挂失和赎回等基本服务,对于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以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办理,确保持卡人享有安全便利的服务。

这些规定从满足持卡人合理的用卡需求出发,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其正常使用。

六、问:《办法》对预付卡客户预付资金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考虑?

答:近年来社会资金供应趋紧,发卡机构对预付资金具有很强烈的投资、挤占或挪用冲动。因此,加强发卡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是支付机构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持卡人利益,我行研究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作为与2号令配套的监管制度之一,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目前该办法已完成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即可发布。故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的普遍性业务要求不再在《办法》中重复,但《办法》仍然结合预付卡业务特点,遵循备付金办法的监管主旨精神和原则,就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应遵守的备付金监管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要求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二是要求发卡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的,代销售资金应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以切实防范预付卡业务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返回新华08网首页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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